單親爸涉性侵女兒664次,台南地院合併判12年徒刑。女童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photo ac圖庫
台南一名單親爸爸竟對親生女兒伸出狼爪,性侵她多達664次!直到女兒10歲向學校老師揭露內情才曝光父親的惡行。台南地院依664項強制性侵幼女罪名,各判獸父8年徒刑,合併應執行12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名單親父涉嫌在女兒7到10歲間,對女兒頻繁伸出狼爪,在與女兒共同居住的住家房間內,趁其他家屬不在或未注意,以每兩天1次的頻率,違反女兒意願,對其強制性交,合計共664次。
事情一直持續發生,直到2023年4月下旬,念小學的女兒在學校上完健康教育課後,向班導師揭露上述內情,校方通報台南市府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並對女童做緊急安置。
女童透露,父親早在她幼兒園時期就開始性侵她,約2天就發生1次,她若反抗、拒絕的話,父親就不理她、不買東西給她。她知道父親這樣做是違反她的意願,最後實在忍不住了,才會在小學的健康教育課後跟導師反映父親性侵她的事。
法官調查後指出,女童曾向心理師、社工反映遭性侵,但因為父親從小就照顧她跟家庭,所以儘管對於父親的行為不喜歡,卻仍選擇原諒他,言談間仍可見女童很關心父親,不會因這些事影響她對父親的感情。顯見女童對父親的孺慕之情溢於言表,應無故意攀誣父親之理,其證述真實性極高。
不過女童老師的證詞也佐證,女童下體有陳舊性裂傷,單親爸也在警詢時認罪,坦承不應該對女兒做這些事,知道自己犯錯,但單親爸後來又翻供、否認性侵,法官調查,認為那是被告狡辯之詞,不足採信,認為單親爸罔顧人倫、對女兒做出難以彌補的傷害,卻仍否認濫行、不見悔意,最終判決單親爸合併應服刑1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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