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侯柏青攝
台北市士林分局柳姓女警2022年間開巡邏車,不慎擦撞機車,造成王姓女大生右側手掌、膝蓋和小腿擦傷,翌日柳姓女警和王女以6600元和解,但王女不滿女警酸言酸語憤而告她過失傷害。柳姓女警為了反制,在車禍發生10天後到醫院驗傷後,進而指控王女肇事,檢方追查後依誣告罪起訴她,士林地院今天判柳姓女警4月有期徒刑。至於車禍部分,柳姓女警被判拘役5日確定。
判決指出,柳姓女警是警備隊員,她在2022年3月23日晚間6點多,開著巡邏車搭載分局小隊長,巡邏車在北市中山北路的路邊準備往左切出上路,卻沒注意到王女正騎機車過來,巡邏車的左側車頭因此輕微擦撞機車右車尾。王女人車都倒地受到擦傷,柳姓女警下車查看後將王女送醫,翌(3/24)日天付了6600元慰問金取得和解。
不過,王女後續不滿柳姓女警過程中對她酸言酸語,而且沒有表現出道歉的態度,仍於5/6控告她過失傷害。柳姓女警卻為了反制對方的刑事告訴,卻想出一記絕招。
判決指出,柳姓女警在4/2曾因不明原因到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前頸部輕微擦挫傷。右手痛、疑似扭傷。左肘痛、疑似扭傷。前胸痛、疑似扭傷。」她明知這張診斷證明書跟車禍無關,卻在王女提告後2天,持診斷證明到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報案,誣指王女因為騎車穿越公車隙縫害她緊急煞車,導致她身體撞到方向盤,造成前胸扭傷、前頸部擦挫傷、左手肘撞到車門、右手手指扭傷及右手手腕扭傷等,據此對王女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檢方將柳姓女警依誣告罪起訴,士院開庭時,柳姓女警否認誣告,但法院審酌全案卷證後,並不採信她的話,認定她構成誣告罪。
士院認為,柳姓女警身為執法人員,竟然僅為了反制告訴人就誣告她犯罪,行為相當不應該,而且她犯後始終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士院審酌她和女大生已達成調解等條件,決定判處4月有期徒刑,但不予緩刑。
至於為什麼不給緩刑?士院解釋,雖然柳姓女警的委任律師以達成調解為由,希望能從寬給予緩刑,但法院行使裁量權須先審酌行為人及行為等情狀,再給予整體評價,且要兼顧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才會讓罪刑輕重得宜,契合社會的法律感情。
士院表示,柳姓女警涉犯的誣告罪並非輕微,她雖然和告訴人達成調解,但迄今仍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為了兼顧及維護公平正義、一般預防的普遍適應性,以及具體個案特別預防的妥當性,目前無法認定柳姓女警有暫不執行刑罰的特別因素,因此決定不給緩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