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園區一名4歲女童貿然橫越馬路,導致遭撞傷重不治。父母向駕駛提告求償,法院判決出爐。
2017年7月下午2時,江姓駕駛行經桃園市大園區和平西路一段,突然一名4歲女童衝出馬路,導致江男來不及煞車撞到對方。女童送醫後因頭、胸及四肢多處挫傷、顱內出血併血胸致出血性休克,傷重不治。
女童父母認為,是因為江姓駕駛超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才會撞飛女兒,提告求償583萬元。而江男則表示:「當時看到她(女童)在騎樓時有減速,但她突然衝過來,來不及煞車,按當時的情形,因為是突然發生,我措手不及,所以來不及防範車禍發生。」
女童衝出馬路遭撞不治。(示意圖/Pixabay)
桃園地院調閱監視器發現,當天14時47分3秒女童站在民宅門口,約4秒後女童抵達車道路邊,開始突然快步跑向和平西路要橫越該道路,14時47分8秒時,女童遭江姓駕駛的貨車撞擊。
法官認為,女童穿越馬路到被撞的時間,只有短短1.5秒,短於文獻資料「百分之95的駕駛人可以在1.6 秒內對交通險境做出反應」所需時間。
桃園地院認為:「猶不過轉眼瞬,駕駛人突遇乍臨此一車前狀況,實難認在時間暨空間等各層面,客觀上有充分餘裕可注意及此,並適採諸如及時煞停或閃避等各項必要可行之防範措施,以避免本件車禍之發生」。
綜合上述調查結果,地院表示難以認定江男有「能注意卻未注意」的過失責任,因此認定江男並無肇事責任,判其免賠,並駁回女童父母上訴。全案可上訴。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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