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音樂看似是件再平常不過的小事,但若沒有注意場合,可能會因此吃上官司。
在營業場所公然播音樂,若未事先申請授權恐觸法。(圖片來源/Photo by Josh Sorenson on Unsplash)
播放音樂看似是件再平常不過的小事,但若沒有注意場合,可能會因此吃上官司。
日前,有音樂公司的員工到南投一間小吃店用餐,卻在用餐期間聽到自家版權的越南流行音樂被「公開播放」,他便暗自蒐證、報警。
原來,經營這間越南小吃店的老闆娘平常習慣在影音平台 YouTube 尋找歌曲,並透過手機藍芽連至店裡的電視等設備,供顧客觀賞。經音樂公司員工檢舉,小吃店老闆娘遭警方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送辦。
不過她也喊冤,表示不曉得自身作法會侵犯著作權,她遭檢舉時間是在 2020 年 6 月,所幸,她後續積極與音樂公司調解、談妥賠償,音樂公司已決定對小吃店老闆娘撤銷告訴。
因該起案件裡的著作權的侵害屬於「告訴乃論」罪,也就是發生侵害時,著作權人有權自決是否要對侵權的人進行刑事告訴,如今,法官判決「公訴不受理」。
這起事件也引發網友討論,有人稱店家運氣太差被抓、「公播音樂有助歌曲宣傳」,不過,只要未經授權,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或 CD,就與購買盜版音樂一樣違法。
《太報》為讀者整理了 5 個與音樂著作權有關的資訊,以避免觸法。
1. 即使已購買正版音樂,也可能侵犯著作權。
因為這些音樂僅供個人(在家)或在非公開場所聽,只要在營業場所以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就屬公開演出,若未特別向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即為侵權,公益、非營利性質亦同。
2. 未事先取得授權而被著作財產權人追究,將依著作權法第 92 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 如何取得音樂的授權?因目前直接找著作財產權人得到授權難度高,有些著作財產權人會依法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團體對外進行授權。當有使用音樂需求時,可直接向集管團體一次取得多數音樂的授權。
4. 可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相關資料」,找到明確的著作權集管團體。
5.有時也有不需申請授權的狀況:店家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且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就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也不必去取得授權。
但若店家營業面積大,分好幾間房、樓層,須加裝擴音設備或拉線,以便讓每個空間的顧客都能享受到其著作,就須申請公播的授權。
Source: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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