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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讀判決|酒駕,為什麼一定要送地檢署?

    2021-02-19 17:38 / 作者 張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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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依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應即解送檢察官。(圖片來源/桃園地檢署臉書)




    晚間酒駕被警察發現,可能得到隔天中午才能回家



    一吹之下,酒測值居然超過0.25,這將是一個難眠的夜晚,等你回到家中,恐怕已經是明天下午以後的事情了。



    接下來,你會到派出所,因為已經是夜間,除非經過你的同意,否則不能製作筆錄。製作完成後也已深夜,你會在分局等到天明。早上你吃完早餐後,警察用警車送你到地檢署,把你交給法警,讓你暫時待在地檢署的候審室中,等待檢察官把你提出來問話。



    你發現候審室愈來愈滿,人犯陸續送進來,要排到你跟檢察官見面,還需要一些時間。終於輪到你,法警把你帶進去偵查庭,檢察官問完後,決定給你緩起訴的機會,等到一切手續完成,你走出地檢署,看著日正當中,總算可以回家。



    酒駕依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應即解送檢察官



    問題是,為什麼你一定要去地檢署見檢察官呢?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當你因為酒駕被警察發現,會以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現行犯逮捕,逮捕之後依照憲法規定,必須在24小時內送交法院或釋放。但刑事訴訟法上面的特別規定,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應即解送檢察官,除非是最重本刑1年以下的輕罪,比如刑法266條的公然賭博。



    刑法185-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刑度在立法者的修法過程,刑度從原本1年以下,已經提高到現行的2年以下。依照刑訴92條規定,警察一定要把你帶去交給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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