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的事發陽台,警方到場採證。讀者提供
高雄市一名四歲男童吃餅乾掉屑,媽媽男友鄭男罰男童和哥哥在陽台半蹲,男童抵抗比中指,鄭男竟抓起男童往牆壁撞,導致男童變成植物人。檢警更查出鄭男涉嫌從今年2月起至9月中旬,多次以玩遊戲、管教等理由凌虐男童和哥哥。高雄地檢署13日偵終,依法起訴鄭男,並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2年。檢方指出,這是「剴剴條款」修法後首例請求從重判案例。
全案發生在今年9月15日晚間,鄭男(26歲)與女友以及她的兩名兒子同住,老大10歲,小兒子4歲,兄弟兩人吃餅乾,餅屑掉滿地,引發鄭男不滿,罰小兄弟在陽台半蹲。4歲男童比中指挑釁,鄭男抓起男童往陽台牆壁撞,男童事後連續3天「頭痛」,卻沒人理會,直到第四天昏倒,送醫為時已晚,成了植物人。
鄭男辯稱只是「輕推」!不過,檢警查出,鄭男今年2月起至9月中旬,多次以玩遊戲、管教等理由凌虐小兄弟,導致2童身體多處部位瘀傷,部分身體部位更因多次毆打,而有大面積瘀傷。
事發當天,鄭男命4歲男童於陽台半蹲,再以手壓該男童額頭大力往後撞擊陽台牆壁,導致男童多處部位挫瘀傷、枕部蜘蛛網膜下出血合併嚴重腦水腫及腦疝,導致嚴重腦傷,並毀敗、嚴重減損多處身體機能,對於身體、健康有嚴重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並足以妨害該幼童之身心健全或自然發育。
高醫小兒部部長暨衛服部兒保醫療中心計畫主持人徐仲豪教授(右3) 。讀者提供
檢方指出,鄭男對未滿7歲幼童凌虐所為,犯刑法第286條第6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罪。其對另一幼童所為,犯刑法第286 條第1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罪、第 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 而立法院在今7月18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286條,並經總統公布後,於114年8月1日生效,也就是「剴剴條款」,修法對於兒虐致死或致重傷害案件均提高刑度。
檢方表示,鄭男體型壯碩,犯後始終飾詞狡辯,且從高醫兒保醫療中心醫師就被害男童傷勢的報告,可認證男長期凌虐施暴2名幼童,造成幼童身心發育終身嚴重受傷,情節嚴重,檢察官建請法院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剴剴條款」是因應虐童致死案所通過的《刑法》修法,該條款主要有兩項重點
一《刑法》新增第272條之1,對未滿7歲者犯殺人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倘虐殺未滿7歲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修訂《刑法》第286條,對於凌虐未滿7歲兒童致死者,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最低刑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太報》關心您,勇敢拒絕任何形式暴力,求助專業人員保護自己與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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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時間11:53 更新時間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