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輔導員蕭君宜涉嫌要求8名男童共浴還拍裸照,一審重判8年半,但二審大減刑改判11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本報繪製
台北市某兒福中心生活輔導員蕭君宜,被控趁著照顧8名男童之便,要求他們集體洗澡且不能關門,還拿手機拍他們脫光比YA的畫面,直到有男童上性平課時透露被拍過裸照,全案才曝光。有男童證稱她邊拍邊笑,事後還拿來嘲笑,但她辯稱是男童要求拍攝,還稱他們照片上都在笑,不違反其意願。台北地院原本依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重判8年半,但蕭君宜上訴後刑度大減,高等法院改判11月徒刑。可上訴。
蕭君宜於2010年至2020年,都在某兒福中心擔任育幼家庭的生活輔導員。檢方指控,她在2015年間,在育幼家庭的浴室內要求4名男童「一同共浴」,還未經同意拿手機拍攝6張裸照,生殖器全都拍進去。她得手後食髓知味,隔年又2度要求數名男童共浴並拍攝裸照。
此外,檢方也查出,她在2012年間,也曾利用夜間照顧的機會,拍攝另1幼童的脫衣裸照,還把照片存在USB,建立收藏資料夾標註「生活紀錄2012年3.4月0301○洗澡」。
蕭君宜涉嫌拍攝8名男童的「共浴照」,檢方在她的電腦和硬碟中找出電磁紀錄。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Pexel
她反咬拍照是「男童要求」北院審理期間,蕭君宜坦承2015年曾拍攝男童「共浴圖」,但辯稱是男童要求拍攝,不是為了滿足她個人性慾,她也否認於隔年2度拍攝男童裸照。辯護律師則稱,從扣案照片可發現男童笑著比YA,還應蕭君宜要求遮住生殖器,可見拍攝經過男童同意。律師還辯稱,洗澡是人類維持身體清潔必要的行為,不是為了滿足性慾,不算「猥褻行為」,說蕭君宜只是「愛拍小孩記錄生活」。
但北院傳喚8名男童到院作證,有男童吐露,蕭君宜說這樣洗比較快,就叫他們一起洗,他曾問對方可否「不要一起洗」,她還很兇地回答不行。這名男童還說,蕭君宜叫他們洗澡時,她想拍就拍,「她拍的時後就一起笑,好像瘋子」;事後,蕭君宜曾給他們看洗澡照片,「然後會笑,好像同學看到醜照嘲笑的感覺」。
北院指出,8名男童是怕受到處罰,才沒有持續反對蕭君宜拍攝,且當時男童對於自己身體隱私,還處於懵懂摸索的階段,蕭君宜雖沒有用強制力壓制,依然算是違反被害男童的意願。北院也認為,蕭君宜拍的都是男童極私密的部位,而這些男童正在青春發育期,已有明顯性徵,參酌現代社會的一般觀念,照片可連結到性意涵,屬於「猥褻」照片。
北院認定,蕭君宜犯修正前《兒少性交易條例》違反本人意願使未滿18歲之人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應執行8年6月。
北院一審認定蕭君宜製造猥褻電子訊號,重判8年半。本報繪製
高院大減刑,部分改判無罪但蕭君宜上訴後結果大翻盤,高院改依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改判應執行11月徒刑。此外,蕭君宜被控於2016年2度拍攝5名男童裸照部分,高院也以證據不足為由,改判無罪。
高院判決指出,蕭君宜雖然拍攝兒童的「身體隱私部位」,但不符合修正前《兒少性交易條例》「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及《刑法》「性影像」的構成要件,認定北院判刑的法條有誤。
高院認為,蕭君宜當時作為家庭輔導員,負責照顧院童生活起居,卻忽略法律對兒童身體隱私權的保護,為一己紀錄之私慾,濫用院童對她的信任犯案,造成男童感受難堪、羞憤、害怕照片外流。不過高院考量,蕭君宜迄今已與1名男童和解,該童同意從輕量刑,另1名幼童表達強烈不舒服感等情況,改判蕭君宜11月徒刑。本案可上訴。
高院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廖建瑜、陪席法官林孟皇、受命法官黃怡菁。
高院認定一審適用法條有誤,且認定部分犯行證據不足,換法條改判11月徒刑。侯柏青攝
一、二審刑度為何不同?
一審認定蕭君宜的行為成立修正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後來修正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違反本人意願使未滿18歲之人拍攝猥褻之電子訊號罪,該罪名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審則認定蕭君宜的行為成立《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該罪名法定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在於,法律上所稱的「猥褻」必須是能刺激或滿足性慾、與性有關且足以引起羞恥或厭惡感的內容。蕭君宜和辯護律師主張,她拍攝男童裸照的行為,不是為了滿足個人性慾,只是為了紀錄生活,不算「猥褻」照片,否認成立一審認定的重罪。
而一審認定她拍攝男童的身體部位極為私密,可連結到性意涵,因此屬於「猥褻」照片,依該重罪判刑。但二審認定蕭君宜拍攝的照片並非「猥褻」影像,不成立該重罪。
此外,二審也認為蕭君宜拍攝男童的裸照,不屬於法律上的「性影像」,因此也不成立《刑法》未經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罪。該罪名法定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審認定蕭君宜只成立較輕的罪名,並且依《兒少法》加重刑度後,合併判處應執行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