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2日)公告今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不課稅」金額,從去年的19.2萬調高至19.6萬元,明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可適用,估計有230萬戶可受惠。
在2017年12月28日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國家不得對民眾的基本生活費加以課稅,若基本生活費總額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差額部分可自申報戶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至於基本生活費的金額,財政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去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萬5,948元的60%,公告今年的基本生活費為19.6萬元,預估受益戶數為230萬戶,減稅金額達15.07億元。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本次調整的基本生活費與去年11月24日公告今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合計減稅117.44億元,民眾在明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