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認定,夏姓配偶(左圖)沒有殺人證據,但與5億高中生(右圖)是假結婚。讀者提供
擁有5億身價的18歲賴姓高中生命案,台中地檢署認定夏姓配偶、夏父殺人罪犯嫌不足不起訴,僅認定他「假結婚」依偽造文書罪起訴。至於夏姓配偶被依殺人罪30萬交保,但檢方認定夏男殺人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僅認定他是「假結婚」,另依偽造文書罪起訴。檢方也同步公布不起訴8大理由。
檢方指出,賴男今年5月4日墜樓急救無效死亡,警方5日報請檢察官相驗,外勤檢察官謝怡如當天率同法醫相驗並訊問死者家屬、夏姓配偶等人,將夏男30萬元交保候傳。檢方當天聯繫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9日解剖,並指揮警方調閱監視影像;被告、死者等相關人的通聯紀錄、就醫紀錄、車行紀錄等,並實施相驗、解剖、勘驗(現場)、鑑定(毒藥物、生物跡證、指紋…等)、搜索、 扣押、數位採證(分析)及約詢證人等 100多項偵查作為。
全案4大重要疑點及檢方查證結果一、夏姓配偶與賴男有無結婚真意?經查:據本案所查得之數位鑑識、通聯紀錄、行車紀錄等分析, 夏姓配偶與賴男雙方幾乎「毫無交集」,而且根據死者的高中輔導紀錄,賴男曾因追求同班女同學遭拒而有情緒困擾而接受輔導。
檢方查出,夏姓配偶與賴男的結婚證人是隨機任意找的,2名證人甚至不清楚是那兩人要結婚,以及雙方家長也不知道兩人要結婚,因此認定夏姓配偶與賴男沒有同性結婚之真意。
二、死者墜樓前有無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經查:死者經檢察官會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解剖鑑定,其報告指出:死者體內並未檢出酒精、葡萄催芽劑、氰化物 或足以導致昏迷、死亡的烈性毒藥物(共驗 2551 種)。台灣大學法醫研究所函文鑑定說明,人體如果被注射高劑量之氯化鉀或磷酸鉀,血液中鉀離子濃度根本不可能驗出正常值,發現死者在急救時,依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之死者體內血液鉀離子濃度為「正常」等意見,因此認定死者在生前尚無遭短時間注射高劑量氯化鉀或磷酸鉀的可能。檢方由此認定,本件查無死者於墜樓前有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之事證。
三、死者係自何處墜樓身亡?經查:夏姓配偶居住的10 樓陽台欄杆所遺留手掌痕、手抓握痕及陽台外側前緣平台上亦有擦狀抹痕,並在欄杆外側檢出死者 DNA 等,比對現場勘查採證之墜樓路徑及身上之致命傷(外觀呈平行2條傷痕狀,左後背部鈍挫傷,引起左側多處肋骨骨 折、兩側血胸、胸腹部多處臟器破裂出血而死亡),死者應該是「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再墜落樹叢、壓擠折斷樹枝減緩衝擊後掉落地面」。
四、現場及夏姓配偶身上有無犯罪跡證?經查:檢察官於指揮警方至夏姓配偶住處搜索並對夏姓配偶之身體與所著衣物進行勘查採證後,夏姓配偶身體及雙手經檢視未發現可疑傷痕或痕跡,其所穿著衣物經多波域光源檢視,亦 無可疑跡證及血跡反應;並再根據夏姓配偶及死者之DNA 鑑定 報告,夏姓配偶與死者之指甲內均無血跡反應,亦無對方之 DNA 等情,實可研判雙方並無肢體接觸。
檢方另根據死者解剖鑑定報告意見,未發現死者雙手有明顯的防禦抵抗傷;頸部也沒有骨折出血、無索溝或指痕,兩側皮下軟組織及肌肉無出血,舌骨、甲 狀軟骨和氣管均完整無骨折、食道無異狀。除頸圈所造成的壓迫 外,並無其他外力導致之壓迫傷勢等情,顯見死者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
死者家屬及外界所提的8大疑點及檢方查證結果一、 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 檢察官指揮警方詢問夏姓配偶社區保全人員暨死者墜樓第一時間所拍攝之照片所示,查出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
二、 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該是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根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相關監視錄影畫面、死者急救病歷 及相驗照片所示,死者送醫時,醫護人員確有在死者右手、左手施打針劑,並對死者套用護頸,且該死者頸部傷痕所呈的線條與護頸形狀相符,因此針對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是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
三、 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本件於夏姓配偶住所扣得水果啤酒罐上雖檢測得有死者之 DNA,然解剖鑑定報告中之血液、尿液卻無酒精反應。根據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稱:有可能是飲用的量比較少或者 喝下去之時間比較短,來不及吸收到血液或排泄到尿液中,且酒精要進到血液中才會對人體產生影響,所以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是最準確的等語明確。檢方表示,依上開解剖鑑定之科學數據所示,認為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
四、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死者之出血量雖僅800cc ,仍會死亡:死者經解剖鑑定後,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稱,死者因其墜落後體表並無裂開,故其倒臥現場並無血液噴濺痕跡, 又死者除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約 800cc 外,臟器破裂,血液都流 在胸腔及腹腔內,是屬於多重創傷,所以有傷及循環系統造成胸 腹部臟器破裂出血,並有兩肺破裂塌陷、血胸,所以肺部無法呼 吸…死者胸腔、腹腔出血大約 800cc 左右,加上兩肺已塌陷無法呼吸,所以還是可能導致他死亡等語。
五、 查無死者自其他樓層墜樓之可能:本件經檢察官針對外界所質疑的3 樓、8 樓進行查證,該 3 樓住戶於偵訊時表示,完全不認識夏姓配偶,更未提供門禁磁扣給其他人等語,並提供住家動態監視影像畫面,經檢視皆無陌生人進入家中,是3樓之該層住戶與本案實屬無關。另該社區之8樓而言,外界所指與夏姓配偶、夏父有關之戶別為 8-1 戶(夏姓配偶所住 10 樓之戶別為 10-3),其與死者墜樓倒臥之處,水平位移長達 10 公尺,且再衡諸上開所述,現場樹叢樹枝有壓斷折損及死者身上之致命傷痕(外觀呈平行2條傷痕狀)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所致等情,斷無自 8-1 戶處墜樓之可能。
另檢察官全面清查其他樓層住戶後,均表示在墜樓前皆無發現異 常情事,是依現有查得之事證,實無法遽認死者是從其他樓層墜樓。
六、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死者並未被施打或服用毒藥物、酒精致昏迷,以及並無遭外力侵 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業如上述,是死者亦無因意識昏 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
七、外界另有質疑夏姓配偶於案發後,有變裝攜帶證物離去等情, 應屬誤載: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查證後,該張媒體所登載之照片(夏姓配偶身著紅、白、藍 T 恤)係拍攝於5月8日,案發日(5月4日)夏姓配偶是身著淺灰色外套,此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可資證明。另死者墜樓後,夏姓配偶是搭乘電梯下至一樓,亦有社區大樓監視錄影畫面可參,故相關外界所傳他是步行下樓此節,亦屬誤會,併此敘明。
八、夏姓配偶拒絕測謊:夏姓配偶為何沒有測謊乙節,按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789 號刑事判決意旨,測謊基本程式要件,須經受測人同意配合。惟夏姓配偶經檢察官訊問後,拒絕測謊,檢察官實無法責令強行執行測謊。
綜上所述,本案經檢察官縝密蒐證,並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刑事鑑識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法務部法醫 研究所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研究所等專業堅實之辦案團隊與 鑑定機關,除依上開查得之相關事證外,再逐一分析、檢視及相互核 對證人之供述、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數位鑑識、社區磁扣 刷卡紀錄及社區與道路監視器影像等證據資料,均無從認定夏姓配偶與其父涉有本案殺人罪嫌,而認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但檢方表示,夏姓配偶於無結婚之真意下, 前往台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致僅有形式審查權 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並據此換發新國民身分證,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管理結婚登記之正確性。就夏姓配偶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為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追求真實之核心價 值,對任何可疑涉嫌犯罪之情事,必致力追查、全盤蒐證,以釐清事 實。然檢察官身為法定公益代表人,亦須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若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嫌疑,實無法僅憑臆測、推論或涉 嫌人不合理之動機、舉措即遽論其涉嫌犯罪,此為法治國家之安定基礎及保障人權之司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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