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制懲戒法院)委員長石木欽,與捲入世紀司法醜聞的嘉禾集團負責人、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遭判撤職確定,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60%及繳回溢領412萬餘元。石木欽提告要求撤銷審定結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5/2)判他敗訴,可上訴。
監察院查出,石木欽2017年擔任高院院長,他同年12月20日擔任高院院長任內辦理自願退休,同日起轉任公懲會委員長,2019年辭任委員長後開始領取司法官月退休金。
石木欽2017年12月29日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向監察院定期申報財產時,漏報妻子向兒子借款的300萬元、210萬元私人債務,監察院因此裁處他12萬元罰鍰。2019年又被查出先前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明知熟識多年的台南富商翁茂鍾因涉《證券交易法》等案在審理,仍常與翁男飲宴並提供法律意見,同年9月16日閃辭委員長宣稱自清,仍被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成為首位因違反法官倫理下台的公懲會委員長,2020年8月14日更被監院通過彈劾,移送同年7月剛從公懲會改制的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2022年9月2日被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
考試院銓敘部依職務法庭2022年對石木欽的確定判決,適用《法官法》審定石木欽的月退休金,追溯自退休日起減少60%。司法院、高院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分別依銓敘部通知,重算石木欽的退休金,同時各追繳石木欽溢領款,包括司法院要求繳還退養金213萬餘元、高院要求繳還舊制退休金119萬餘元、基管局要求繳還新制退休金79萬餘元,合計412萬3980元。
石木欽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救濟被駁回,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銓敘部等4單位提告,主張審定結果與追繳動作違反信賴保護、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均應撤銷。但法官認為,本案銓敘部4單位適用的《法官法》第50條之1條文,是在2020年增訂,立法理由載明新法施行前已判決確定個案,不適用新法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的規定,已考量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石木欽被撤職判決是在新法施行後確定,石也不爭執本案銓敘部4單位重算與追繳金額,因此判他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