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行取締專案資料照,非本案。陳品佑攝
台南陳姓男子在人行道違規擺攤遭制服警察取締並告發,他氣得用台語大罵警察「你是流氓阿你」(原句:你流氓ni-na),被起訴涉犯《刑法》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罪。一審法院判他罰金2萬元,他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引用憲法法庭針對侮辱公務員的最新判決意旨,認定他沒有持續謾罵、觸及警員身體或妨害到執行的狀況,因此改判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5/11晚間在巷子口擺攤買糖炒栗子,卻被民眾檢舉占用人行道,兩名制服警察接獲通知後遂前往取締開單,陳男和警察爭執是否一定要開單,他強調「這裡摩托車都違規,不就也都要開..來,我來照。」,他馬上拿手機對著一整排摩托車拍照,警方表示也會舉發,但陳男仍不滿。雙方你一言我一語氣氛對立,他最後操台語對警員罵了句「…你在那裡凹,檢舉,你流氓ni-na」,警方因此將陳男移送法辦,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陳男向一審法院抗辯沒犯法,只是在質疑警察的手段,他自認為是合法向朋友借土地做生意,卻被警察恣意認為在道路上違法營業,雖然用尖銳刺耳的字眼批評警方執行公務的情形,但目的不是為了貶損警方執行公權力的職務尊嚴,和無端謾罵汙衊公務員職務的狀況不同。不過,一審法院不採信其供詞,認定他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判處罰金2萬元。
他上訴二審拚無罪,陳男強調,讓警察開完單後,轉回身走好幾步後,才講這句話,他只是認為警察取締行為野蠻、不講理,沒有想要妨害公務執行。
二審合議庭祭出剛出爐的憲法判決意旨,認為國家對於人民出於抗爭或質疑所生的侮辱性言論,於一定範圍內仍宜適度容忍…若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的行為已經「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才觸法,若只是單純口頭抱怨或一時情緒性的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不悅或心理壓力,若沒有妨害公務後續執行,就沒有觸法。
合議庭審酌,陳男當天是質疑警察執行職務是否適切,其後因自己的訴求不被採納,他看到警方依然開單舉發,覺得要付罰鍰影響當天營業收入,一時情緒不滿才脫口罵人,雖然不當,但是他有配合簽收警方的違規通知單,也沒有持續謾罵、觸碰警察身體予以侮辱,更沒有達到影響公務執行的程度。
合議庭因此認定,陳男的行為還沒達到侮辱公務員的程度,原審判決科處他罰金2萬元,認事用法不當,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陳男無罪,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