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有女子冒名身分過活,還持假護照出國多達39次。圖為民眾辦護照示意,非當事人。陳品佑攝
高雄一名王姓女子因案遭到通緝,王父為幫助女兒,見看護楊女外貌、年齡與女兒相仿,竟請楊女申辦假身分證、護照,讓女兒冒名過活,更出境39次,直到王女以為案子時效已過,想以新身分生活而露餡,也讓這起有如女版電影《神鬼交鋒》的真實案件曝光。
判決指出,王女2003年因毒品案遭到判刑8年6月,她不願服刑逃亡,遭地檢署通緝18年,並限制出境。王父為幫女兒脫困,見看護楊女與女兒外貌相似,竟請楊女協助申辦假證件。
第一步,楊女到戶政事務所改名成王女;第二步,楊女用王女照片申辦身分證,順利取得後,進行第三步,楊女以貼著王女照片的身分證,請旅行社代辦護照,成功在2003年拿到第一本寫著楊女資料、但照片為王女的護照,王父再交予王女使用。
到了2013年,因為護照到期,楊女又以同樣手法,透過旅行申辦護照,再度成功。王女前後持著這兩本護照,自2012年到2016年間,出入境39次,短則當天來回、長約4至5日。
直到2021年,王女徒刑執行時效到期,通緝消滅,王女開始謀畫新身分,先在隔年改名,接著又申辦新護照,這時外交部南部辦事人員發現,護照照片與身分影像資料有異,因而報警,假冒身分18年一案因此曝光。
此案一審時,法院依王女持假護照出國39次,每次論1罪,依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冒名使用他人護照罪,各處7至8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3年,楊女依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全案上訴後,王女改口認罪,高雄高分院考量王女每次出國日期短,不是為了逃亡,且罹患肺腺癌有治療必要,改輕判合併執行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楊女則因當時《戶籍法》未對變造身分證科以刑責,因此判楊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