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歲男子葉榮華刺死陳姓前房客,二審仍判17年。侯柏青攝
74歲男子葉榮華受不了前房客陳男到他的工廠喝酒尋釁,憤而拿水果刀刺對方胸、臉共2刀,一審國民法官依殺人罪判17年。他上訴二審爭取輕判,強調自己沒有殺人犯意,而且只刺一刀,「判17年等於判我死刑」。但檢方主張,他力道大到連刀柄和刀刃都分開,「連一點點錢都沒賠」,反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他爭取輕判失敗,高院合議庭今天駁回檢辯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可上訴。
調查指出,74歲的葉榮華在新北市五股區承租鐵工廠,56歲陳姓男子曾向他分租廠房,但之後因酒後鬧事遭「退租」,陳男於是屢次上門挑釁「讓你生意做不下去」,雙方經常爭吵。去年5/13(周六),陳男騎機車、拎著一手啤酒又來工廠挑釁,他不斷罵髒話,讓預定隔天和家人吃母親節大餐的葉榮華心情大亂,憤而拿起桌上的水果刀怒刺陳男胸口,然後再重戳臉頰,陳男不治死亡。
新北地院國民法庭認為,葉男雖然願意出30萬元賠償,但家屬拒絕和解及原諒,考量他符合自首條件卻不承認殺人,決定判17年。
葉男上訴二審,他出庭時悲傷地說,自己7歲時,母親就往生,他在案發隔天預訂和兒子們吃母親節大餐,那天可能想到母親,情緒控制特別差,才會釀成大禍。他告訴法官,「判17年等於是判我死刑,我有辦法撐到那時候嗎?他罵過我好幾次我都沒計較,那天他用不雅的話一直罵我,我只是想教訓他,我沒有讓他死的想法,而且只刺一刀…」
法官問他「想『教訓』他是什麼意思?」葉榮華說,陳男不斷刺激他,他才會「刺一下」阻止陳男再出言侮辱自己,「如果我有殺他的意思,不會只刺一刀而已。」他強調,陳男死亡,他也很意外,他也很想和解,無奈經濟不允許,他仍期待法院公平判他「沒殺對方」。
但檢方認為,葉男拿水果刀反手刺入對方身體,刺到刀柄和刀刃都分開,可見用力很猛,檢方指出,吵架、罵三字經是常見的事,但持刀殺人,卻是非常嚴重的事,反而建議加碼重判。
高院今天上午宣判,駁回檢辯上訴,葉男維持原審17年刑度,他今天未出庭聆判。
高院合議庭理由指出,本案經國民法官法庭直接審理及調查證據後,認定葉男先持刀朝陳男的胸部刺入,拔出刀後再朝對方左臉刺進去,因此,葉男確實有殺死陳男的直接故意,犯下殺人罪事證明確。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沒有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適用的法律也沒有錯誤,葉男主張沒有殺人犯意及只刺一刀,均不可採信。
此外,合議庭也認為,原審判決已經考量《刑法》第57條的量刑事實,沒有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的情況,也沒有誤認或錯誤評價科刑事實或裁量不當,量刑妥適。合議庭因此認為檢方上訴要求重判沒有理由,葉男要求輕判也沒有道理,今天駁回檢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