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陳品佑攝
一名蒙古男大生和女友分手後仍短暫同居,蒙古男懷疑前女友出遊是要去找其他男性,在忌妒下性侵對方,其後又強行猥褻前女友並在對方身上留遍「草莓」。蒙古男應訊時否認性侵,更主張前女友是自願的,「不動才會留下吻痕」。但一、二審認為他在狡辯,考量他未和解,依強制性交等罪嫌判處4年10月,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調查指出,蒙古男去年2月間和同居女友感情生變分手,前女友暫未搬出住處,蒙古男為避嫌,晚間會跑到隔壁友人處借宿。沒多久後,蒙古男回家拿盥洗用具,發現女方正在整理行李要到高雄找朋友玩,他醋意大發,扯開浴室門抓住正在沖澡的女方強行性侵得逞,還聲稱「我喜歡你哭的時候,當你哭泣、受折磨、受傷時,我喜歡你當下的臉部表情!」他犯案後,還硬拉女方洗身體。
其後,女方結束高雄之旅返回住處,蒙古男竟動手檢查她的身上有沒有「草莓」,並趁機親她、咬她,女方堅決抵抗並揚言報警,蒙古男才罷手。沒多久後,蒙古男又趁女方睡覺前動手動腳,亂摸胸部和身體,女方受不了逃出家向友人哭訴,決心報案。
蒙古男在案發後遭退學,他向法院辯稱,女方都是自願的,女方在過程中看起來「有些開心」,還跟他說「愛他」。他反指,女方身上留下的吻痕(草莓),可以證明對方自願和他發生親密關係。
不過,一、二審法院依據女方、友人的證詞,另考量女方出現嚴重的創傷症候群,比對供詞後,認為女方供述可信度高,況且根據女方身上的驗傷結果,法院認定她不是在配合的情況下被「種草莓」,蒙古男的犯行已經可以認定。
二審依一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強制性交罪處3年6月、一個強制性交未遂罪處2年,另依一個強制猥褻罪判1年,合併應執行4年10月有期徒刑;合議庭審酌蒙古男已經退學,他不適合居留我國,在審酌比例原則後,諭知刑後驅逐出境。最高法院認定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