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婉婷在今年8月7日被約談到案後諭知5萬元交保。呂志明攝
疫情嚴峻期間,在萬華分局任職的行政組長吳立傑及行政組警務員簡婉婷,涉嫌利用職務之便,詐領疫調「個人工作費3萬4900元,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偽造文書等罪,依法提起公訴。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期間,警務機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做好防疫工作,警政署頒訂「警察機關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病例接觸史調查工作費支給要點」,明訂辦理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接觸史調查工作者,每案每人最高核發「個人工作費」新台幣1000元,每案核發金額以5000元為限,支領對象必須是實際從事疫調工作等相關人員為限。
2021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萬華分局實際從事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接觸史調查工作者為行政組的李姓巡佐,2021年12月13日,李姓巡佐檢具北市警局2021年6月至11月的印領清冊、申請表等文件上簽請領個人工作費3萬4900元,經組長吳立傑蓋章後向上呈報,但因警政署部分單位請領費用未達可申報請領的上限,因而結案退回。
事後李姓巡佐調往他職,吳立傑得知李姓巡佐請領個人工作費的簽呈被退回,與簡婉婷共謀,由簡員出名詐領個人工作費,吳立傑請不知情的陳姓承辦員重新製作簽呈,同時將申請人更改為簡婉婷,最後這筆3萬4900元的個人工作費,就匯到簡女的帳戶,而非實際從事疫調工作的李姓巡佐。2人也因為詐領個人工作費遭到檢舉法辦。
2人到案後否認犯行,吳立傑辯稱,搞錯這件個人工作費對應的疫調期間,且簡婉婷於2021年5月間確實有協助疫調,所以才會將申請人改為簡女。吳立傑還與簡婉婷共同辯稱,當他們取得款項後,除了扣除應付稅額,將全部款項全都交付行政組劉姓總務,用來支付行政組餐費。
不過檢察官調查發現吳立傑在2021年6月間才到任,如何確認5月間是誰實際執行疫調?且吳立傑一開始在李姓巡佐的簽呈上蓋章,為何又說搞錯?另外2人辯稱款項的用途,但檢察官也查出疫調的個人工作費是免稅的,且提領現金的金額與2人的辯解不相符。
檢察官調查後不採信2人的辯解,認為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偽造文書等罪,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