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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十字會捍衛「這標誌」打行政訴訟吞敗 聲請釋憲結局曝光

    2025-02-03 14:03 / 作者 侯柏青
    憲法法庭外觀照。侯柏青攝
    某動物醫院的商標圖案擁有「白底、紅色十字標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准予註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認為,依日內瓦公約,該會擁有「紅十字標誌」的專用權,認為此舉將使公眾誤認混淆,遂提行政訴訟要求智財局撤銷處分,卻一路敗訴定讞,因而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但憲法法庭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判決指出,某動物醫院2018年間向經濟部智財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該商標的左上角有個紅十字標誌,底色也屬於白色(含文字及動物圖),其服務項目包括動物醫療、寵物美容等。紅十字會認為,基於日內瓦公約,該會對紅十字特殊標誌有專用權,但該醫院卻使用紅十字標誌作為商標的一部分,其商標與國內外著名公益性機構使用的「白底紅十字」標誌有相同或近似的關係,可能使公眾對使用該標誌的商品或服務產生錯誤認知,因此向智財局申請評定,但智財局卻處分「評定不成立」。

    紅十字會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認為此舉明明違反《商標法》規定,但判決卻逕以日內瓦公約的禁止規定不符合《商標法》要件為由駁回訴求,顯然有違憲疑慮,轉而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紅十字會向憲法法庭主張,日內瓦公約性質上屬於國際絕對法,參酌《憲法》尊重國際條約之義務,該公約的地位等同《憲法》,我國應該遵循。終局確定判決及適用的規定不符日內瓦公約已牴觸《憲法》,也侵害紅十字會受《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權等權利,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審查後認為,《憲法》所稱的「條約」,是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名稱包括條約、公約或協定等,內容也必須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具有法律上效力。

    至於用「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為名而附帶批准條款者,應送立法院審議,至於其他的國際書面協定,除了經由法律授權、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者是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以外,也都應該送立法院審議,依照《憲法》規定所締結的條約,位階等同於法律。

    不過,憲法法庭鑑於日內瓦公約並未送交立法院審議,是否會產生國內法律的效力,仍有疑問;縱使經過立法院審議,日內瓦公約的位階也並不等於《憲法》,因此,紅字十會主張終局判決及適用的規定不符日內瓦公約而違憲,見解不足以採信。

    憲法法庭另認為,紅十字會的其餘聲請意旨,僅是依一己見解而爭執確定判決的見解,並未具體敘明終局確定判決或適用規定究竟是那裡牴觸《憲法》?遂以聲請不符法定要件為由,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做成,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及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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