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陳品佑攝
曾在亞運、奧運幫戴資穎、郭婞淳等體壇名將診療的「護國神醫」林聖章,在高雄開設診所主打減重。但高雄地檢署2020年間認定,林聖章涉嫌指示陳姓女護理師幫病患看診、另詐領2.8萬元健保費,將他和陳姓護理師依《醫師法》、《刑法》詐欺等罪名起訴。案件纏訟3年多,林聖章和陳女一審被判10月、7月,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林聖章在高雄開設「幸福診所」,檢方懷疑,他指示不具資格的陳姓女護理師非法向病患問診、開藥,並自2014年4月到2015年12月間,持不實的病歷資料向健保屬詐領醫療費共計28409元,檢方遂依《醫師法》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業務罪、《刑法》詐欺取財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將林聖章、陳女提起公訴。
林聖章在法院應訊時否認授權陳女看診,也否認詐領健保費,他主張,陳女不但是護理師,也兼任個案管理師及減重課程小隊長,因為業務需要,會在醫師在場的情況下,在診所替病患執行營養諮詢等業務,不是執行診療,陳女也是穿護理師的粉紅色制服,沒有穿過醫師白袍,無論穿著和工作內容都不會讓病患誤認她是醫師。
一審僅認定,林聖章和陳女違反《醫師法》,將林判10月、陳判7月,詐領部分均判無罪。
二審則認為,檢方雖然提出診所藥單佐證,但根據相關事證,無法確定陳女確實有診療行為,也無法確定檢方舉出藥單就是陳女開的,因此將林聖章和陳女改判無罪。
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拚逆轉。檢方主張,有病患指證陳女有看診、開藥行為,至於診所相關人員可能是共犯,但他們到原審出庭時,法院未依法告知拒絕證言權,而且他們的證述刻意維護林聖章等人,卻被原審採為證據。此外,扣案的診所病歷資料的紙本處方箋上有手寫「Dora」、「D」、或圓戳章有「修」字,足以認定陳女違法執行醫療業務。至於林聖章提出的電子病歷證物,則是透過看診醫師整理才上傳健保署,無法證明病患實際看診情形,判決有違法之處。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檢方指稱處方箋有「修」(代表陳女名字),但其他處方箋中,有的沒有她的名字,有的則有其他6名員工的圓戳章,因此,不能單憑處方箋有陳女的簽章就證明她有看診;此外,檢方指稱未告知員工證人有拒絕證言權,但實際上,檢方也沒有舉出員工可能是共犯的證據。
最高法院不採信檢方主張,認為原審的認事用法並沒有違誤,駁回上訴,林聖章和陳女均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