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屬於公職人員。圖中人物與新聞無關。資料照片
貪汙要貪多少錢才算貪?這答案恐怕每個人都有不同心證,但現行法律制度下,就算只是貪1元,就認定是貪汙重罪,恐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就因把民眾丟棄的回收物,私下轉贈友人,遭到檢舉而自首,最後檢方查出「貪汙3.87元」,恐面臨5年刑期,檢察官也在起訴書中向法官求情減刑。
根據判決書,北市萬華區清潔隊一對吳姓夫妻(現已離婚),2022年7月初,將回收的鋁製活動櫃1個、木製活動櫃1個、四角木桌2張、液晶電視1台、摺疊桌1張及嬰兒推車1台,偷偷私下送給朋友。
清潔隊接獲檢舉展開調查,吳男自覺良心不安自首坦承犯罪,台北地檢署依回收價查詢,發現該批回收物可變賣的金屬僅值新台幣3.87元。
檢察官調查後認定,吳男夫妻屬於公務員,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但檢察官根據資源回收業者估價,遭侵占的金屬回收物僅8公斤多,依行情每公斤0.43元計算,侵占不法金額約3.44元到3.87元。
檢察官指出,貪汙金額雖不到4元,但貪污罪最低本刑至少5年起跳,仍依法提起公訴,但考量吳男自首,且犯罪所得在5萬以下,情節輕微,因此替吳男夫妻求情,希望能減輕量刑並獲得緩刑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