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侯柏青攝
時任新北市消防局火災預防科隊員的蔡一郎、黃櫻惠夫妻,一家人於2017年間到麥當勞用餐時,因5歲兒在遊戲區摔斷手,2人竟利用職權查詢全國麥當勞分店安檢紀錄,試圖向該店勒索7060萬元。麥當勞提告,蔡男被依貪污重罪判6年半、黃女5年2月定讞,他們聲請釋憲拚平反,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
2017年3月30日晚上7點多,蔡一郎、黃櫻惠夫婦5歲大的兒子,由祖母陪同到新北市土城麥當勞裕民分店用餐,結果在二樓遊戲區的溜滑梯玩耍時,不慎摔斷手而骨折住院,醫療費總計花費6703元。
但兩夫婦因為投資失利及家庭負擔大而欠債,認為民間企業普遍會懼怕公務員舉發公安法規而遭到稽查,若公諸媒體恐造成商譽低落,竟利用權限稽查新北市各分店的安檢申報資料,用很多分店違反消防、建築及都市計畫法規當藉口,恐嚇麥當勞賠償7060萬。
麥當勞協商後拒賠,2人就匿名向消防局、市長信箱檢舉,有分店受檢後並未發現違規,蔡藉職權要求隊員重新稽查並開立限期改善單,再由黃女以承辦人職章送陳;案經麥當勞提告,2人遭起訴。
一審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各判1年2月,二審變更起訴法條改論貪污罪之藉勢藉端勒索未遂罪,判蔡男6年半、褫奪公權2年,黃女被判5年2月、褫奪公權1年。最高法院今年1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兩人向憲法法庭遞狀,主張高院判決改用《貪污治罪條例》之藉勢藉端勒索罪牴觸《憲法》,因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兩人主張,所謂「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依實務見解分析的構成要件,包括憑藉權勢、權力或假藉端由、勒索、勒徵、強占、強募之犯罪行為、使他人畏懼或畏怖等,有定義不明確、罪刑不明確的情形。
兩人認為,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目的,必須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才能用這部條例處罰,和普通《刑法》的適用範圍應予釐清,以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基本權利。高院判決不該用《貪污治罪條例》來審理,是否侵害人民訴訟權,應該由憲法法庭妥適解釋。
憲法法庭審查後認為,根據聲請意旨,聲請人無非就是用一己主觀見解做出主張,客觀上還沒達到具體敘明規定和判決有那裡牴觸《憲法》,因此與《憲法訴訟法》的規定要件不合,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做出, 審判長大法官為呂太郎,大法官為蔡宗珍及朱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