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步機示意圖。取自Pexels
一名呂姓男子2022年入住台中北區一間飯店,使用跑步機約30分鐘後昏厥倒地,送醫不治。家屬認為保險應賠償300萬元,但保險公司認為呂男有高血壓,非意外死亡拒絕理賠,雙方對簿公堂,一二審均判保險公司勝訴,呂男家屬上訴,最高法院今(5/12)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呂男受僱於某貿易公司,公司有為他投保意外傷害險200萬元、團體傷害險100萬元。
在保險契約存續期間,呂男於2022年1月11日入住台中某飯店,當晚21時26分許進入健身房使用跑步機,半小時候突然昏厥,並跌落跑步機,造成顱內出血。
呂男躺了約1小時,晚間22時57分飯店員工才發現,立即施以CPR並報警送醫,呂男仍於當晚宣告不治。
家屬認為,呂男是意外死亡,保險應賠300萬元。保險公司指出,檢方相驗呂男死因是自然死,直接死因是心因性休克、先行原因是高血壓病史,因此認為當事人是因固有的心血管疾病突發身亡,並非意外,不予理賠。
保險公司一、二審均獲勝訴,最高院也駁回家屬上訴,全案確定。
另外,家屬也向飯店求償,呂男雖明知自己有高血壓而違規使用跑步機,具有一半過失責任,但飯店也應負起部分責任,判賠家屬350萬多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