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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一死刑違憲!「關最久死囚」黃春棋聲請再審踢鐵板 高院:應請求非常上訴

    2025-07-18 14:47 / 作者 侯柏青
    監獄示意圖。翻攝Pexel。
    涉及富商黃春樹撕票案而遭判死刑定讞的陳憶隆和黃春棋,被關押25年未執行,成為「關最久死囚」。去年憲法法庭憲判字第8號宣告唯一死刑違憲,當年因為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的陳憶隆和黃春棋重燃希望,除了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以外,另開第二戰場向高院聲請再審。高院上(6)月先裁定駁回陳憶隆聲請,本(7)月則駁回黃春棋聲請,裁定理由均認定,他們應循非常上訴程序進行救濟。

    富商黃春樹在1995年9月1日被預謀擄到汐止山區殺害,並用硫酸毀屍、焚屍後挖洞棄置,而黃父則接到勒贖電話要求用7000萬元贖回兒子。黃父第一次付贖金察覺有異而未果,9/25第二次付贖金時,警方逮捕前往取款的黃春棋。

    黃春棋供出「阿強(徐自強)」、「大胖(陳憶隆)」及「阿宏」(真實姓名不詳)是共犯,警方旋即找出屍體,沒多久後,警方逮捕陳憶隆,陳憶隆供出第四名共犯黃銘泉,而黃銘泉逃往泰國後遭暗殺身亡,徐自強9個月後自行投案。

    最高法院2000年將徐自強、陳憶隆和黃春棋3人判死刑定讞,但徐自強的部分,由於僅有共犯陳憶隆和黃春棋的指證,缺乏直接涉案證據,歷經監察院調查、釋憲,檢察總長更5度為他提非常上訴,徐自強共被判8次死刑、2次無期徒刑,2016年10月13日獲判無罪定讞,徐自強共計被關押5624日,獲賠2812萬元。

    去(2024)年憲法法庭憲判字8號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但大幅限縮死刑適用範圍,而唯一死刑則被宣告違憲。由於陳憶隆和黃春棋當年涉及《刑法》348條擄人勒贖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屬於唯一死刑之罪,兩人適用該罪名被判死刑定讞,因此,最高檢察署預計將幫兩人提非常上訴。

    不過,陳憶隆和黃春棋另闢蹊徑,先後向高院聲請再審,高院6/20先駁回陳憶隆聲請案。

    黃春棋主張,去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及主文的諭知,認為確定判決適用的法律以「死刑」為唯一法定刑而宣告違憲,賦予聲請人「特別救濟」請求權,因此有權憑憲法判決作為再審事由。

    他認為,憲法判決諭知的死刑案件主要理由,有罪刑相當、迴避死刑的量刑基準及加重量刑因子(無教化可能性),還有連結的《刑法》、公政公約的一般性意見書等,應該相當於憲法法庭2023年度憲判字第2號諭知的「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規定。如此看來,他的條件符合去年憲判字第8號具體諭知「迴避死刑量刑」的事由,應該減刑、不得判死。他主張,高院應裁定開啟再審,才能重新審查他所犯情節是否已經達到「最嚴重程度」,以符合判決內容。

    而高院合議庭審查後認為,黃春棋聲請的原確定判決,還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能依職權提非常上訴,而他當年所犯罪名以「死刑為唯一法定刑」,已經被宣告違憲,他有權請求非常上訴。

    高院指出,再審制度是就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設立的救濟程序,如果黃春棋認為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應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而不是聲請再審,日前裁定駁回。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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