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元硬幣。《太報》記者攝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陳姓技士,利用配發的公務機車上下班代步,並在核銷油費時填寫不實行駛路線,試圖詐領公帑約30元,款項入帳前即被食安處察覺並舉發。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未遂罪」判處4個月徒刑,緩刑2年,並須支付公庫1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技士於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28日期間,在食安處負責食品藥物安全稽查工作,並配有一輛公務值勤機車。
依《台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點》規定,公務車不得私用,用畢須停放於指定地點。但陳男明知規範,仍在2024年2月1日、2日、5日、6日及17日共5天,於上班前與下班後,用該輛公務機車往返頂何厝公車站與食安處實驗室作為代步。
檢方調查發現,陳男於2月17日與29日分別以中油車隊卡加油129元與100元,並在「公務車輛每日消耗油量統計表」填寫虛假行駛路線申報核銷。根據行車軌跡計算,5天往返距離約40公里,換算油費約30元。食安處發現異常後通報政風室展開調查,陳男在2024年3月離職前繳回這筆金額。
法院認為,陳男在油費尚未核銷前就被內部發現,屬於「詐欺得利未遂」。然而,他身為公務員,受國家俸祿,卻為區區30元而假借職務機會圖利自己,行為嚴重損害人民對公務員的信任,操守有失。考量他犯後坦承、金額微小且已繳回,加上無前科,認為其一時失慮觸法,難有再犯之虞,因此判刑4月、緩刑2年,並須支付公庫1萬元作為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