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前往醫院視察沈慶京後,行文台北地方法院,說明所有視察的原因及情形,沒想到這份文件的收發章,遭外界質疑造假。資料照。台北地檢署提供
台北地檢署在偵辦京華城弊案時,去年10月11日承辦檢察官前往醫院就訊沈慶京被質疑不合法,當時北檢拿出引用檢察官依規定定前往視察後,行文給台北地方法院告知視察情形的函文,證明檢察官偵查作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最近這份函文被民眾黨國家治理學院主任翟本喬質疑裡面的「法院收發章戳」造假,對此,台北地檢署再次拿出北院的函文回應,法院收發章戳與公文上的時間相符,絕無變造日期情形。
法院審理京華城弊案,今年3月11日沈慶京出庭,他和其委任律師在庭上指控,2024年10月沈慶京戒護就醫時,北檢檢察官林俊言於10月11日下午4時,直接帶書記官到部立台北醫院會議室開庭,且質疑訊問過程中未全程錄音、錄影,違反辦案程序;沈慶京的律師曾為此具狀要求查檢察官。
當時北檢表示,承辦檢察官考量沈慶京的身體狀況及羈押期間即將屆止等因素,當天是依法與書記官前往醫院實施「視察」,且視察當天也通知了其3名辯護人到場,辯護人均在場時,全程錄音、錄影進行訊問。
就在雙方各執一詞時,《風傳媒》引用當時沈慶京隔壁病床的病友說法,將沈慶京抱怨檢察官林俊言的內容曝光;其中提到,林俊言衝到醫院找沈慶京不只1次,除了先前沈在庭訊時提及的去年10月11日之外,10月14日還有1次,而且都是在沈慶京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被問訊。
針對這個說法,北檢發布新聞,同時引用當時檢察官行文台北地方法院函文,告知視察的理由,詳細說明10月11日前往醫院視察,當時都有通知辯護人到案,視察理由主要是因為沈慶京當時要動手術,檢察官林俊言前往探視了解病情,還問他為何之前其他檢察官代為訊問時,為何一直要他(林俊言)親自訊問,由於沈慶京表示辯護人都沒告知減刑的相關規定,檢察官才告知相關法條。
不料,此事沒完沒了,民眾黨國家治理學院主任翟本喬近日在臉書PO文,拿出當時北檢秀出檢察官行文台北地方法院函文,提出9大疑點,要檢察官說清楚講明白:
1. 收文章為何日期部分鮮明銳利,而週圍暗色模糊?
2. 擬稿章及核稿章的日期為何出現與同樣狀況?
3. 為何發文日期週圍文字也出現同樣狀況?
4. 為何第二頁裝訂線只有一半?
5. 為何遮蔽擬稿、核稿、及判行章的區域?
6. 沒有判行為何可以發文?
7. 公文沒有用印為何可以行文?
8. 為何使用竄改過的公文來發新聞稿?
9. 要如何相信你手上其他的證據 (例如硬碟) 沒有被竄改過?對此,北檢今(8/18)日上午發布新聞做出2點回應:
一、本署於114年3月18日發布之新聞稿,檢附本署通知函(稿)影本(即本署113年10月23日北檢力端113偵30939字第1139108445號函),該通知函(稿)上的臺北地方法院「收發章戳」,是本署在113年10月23日發函送到法院收發室,法院收受通知函正本後,在通知函(稿)上,蓋用同日期的收發章戳,表示法院確實在同一日期收到本署通知函,也作為公文已完成送達程序的證明。
二、本署發函向臺北地方法院調取收受本署上開通知函的紀錄,依法院回函檢附的「113年10月23日」收發室收文、傳送刑事科電腦畫面截圖、收文傳送清單、刑事科送件簿等資料,均可證明本署通知函確實是在「113年10月23日」送到臺北地方法院收發室,與本署通知函(稿)上蓋「113年10月23日」的法院收發章戳作為送達證明相符合,故絕無所謂變造日期情事,請外界勿再恣意捕風抓影、企圖帶風向影響輿論並斲傷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