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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拿不實股東會紀錄變更登記! 名律師「這原因」被判拘役50天、緩刑2年定讞

    2025-09-01 14:27 / 作者 侯柏青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劉姓知名律師接辦一起遺產衍生案件時,明知已故老董名下財產的處分應由4名被繼承人共同辦理,但當時有2名繼承人委託他處理股東臨時會,他遭控用不實填載股東會出席股數報告,達成過半數出席門檻。一審判5月,後來撤銷改判無罪,高院更一審改判拘役50天、緩刑2年並要求提供160小時勞動服務。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劉姓律師獲判緩刑定讞。

    檢方查出,這名老董在2013年過世,名下有80萬股的股份,他有4個繼承人並列公司股東,其中兩名繼承人委託劉姓律師代為處理臨時股東會事宜,由劉姓律師負責製作文書資料並列席,他也指定另一名律師代理出席。不過,當時卻發生有繼承人沒同意出席,最後卻被灌入出席股數,達成《公司法》規定的過半數門檻。

    檢方查出,當時與會人士還在分配選舉全數欄位上虛偽填寫,表示老董的全體繼承人已同意行使股權,將兩名未出席的繼承人股權分配給出席者,並記在臨時股東會議紀錄上,劉姓律師再持不實會議紀錄向台北市商業處申請變更登記,涉嫌偽造文書。

    劉姓律師喊冤表示,當時該公司已經無法正常繳稅、帳戶遭凍結、不動產遭拍賣等窘境,因此必須召開股東會,並沒有損害股東及全體繼承人權益。

    他主張告訴人以不同意行使股權為名義,刻意干擾股東臨時會進行,有繼承人無正當理由就拒絕其他繼承人行使股權,實際上有無法得到共有人同意和權力濫用的情形,依照諸多實務見解及資深律師見解,涉及爭議的股權行使「事實上無法得其同意」,他沒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的故意,也不符合構成要件。他認為,自己協助委任人召集股東臨時會,事前履行法律審查義務,形成法律確信,是律師業務上的正當行為,應該可以阻卻違法。

    高院更一審則認為,他雖然辯稱這是業務上正當行為,但考量告訴人和其他繼承人雖然沒有用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提醒,但有先後提醒並表示強烈反對,如果不顧他們的意思表示而執意為之,應無法認定符合業務上正當行為,因此不採信其證詞,認定他有罪。

    更一審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劉姓律師拘役50天,但給予緩刑2年,命他勞動服務240小時;涉案的兩名繼承人各判處拘役30天、緩刑2年;涉案的另一名律師則判拘役40天,也獲緩刑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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