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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審法案上演大亂鬥還互告 藍綠10立委全被起訴

    2026-02-12 10:26 / 作者 呂志明
    藍綠在立院審《立職法》修正案爆衝突,綠委沈伯洋受傷送醫。資料照。蘇聖怡攝
    2024年5月至2025年3月間,立法院在審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兩起公投案時,立法院議會爆發8起立委間的肢體衝突,多名立委因此提告或互控傷害,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今天將包括柯建銘、謝龍介等10名藍綠立委,依涉犯傷害或過失傷害等罪起訴,另有4名立委獲不起訴。

    起訴的立委包括藍委謝龍介、廖偉翔、邱鎮軍、黃健豪、黃仁、王鴻薇及陳玉珍等7人;綠委則有林淑芬、林楚茵及柯建銘等3人。藍委洪孟楷、張嘉郡、呂玉玲、徐巧芯等4人則獲不起訴處分。

    檢方查出,2024年5月17日早上,立法院審議《立職法》修正草案時,綠委陳亭妃為了搶先進入議場登記,以爭取優先發言權,與藍委徐巧芯狹路相逢,雙方發生推擠。事後,陳亭妃指控徐巧芯為了阻止她先進入議場,從後方踹她腳,導致她重心不穩跌倒,因此控告徐巧芯重傷害未遂罪,但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徐巧芯。

    2024年5月,立委邱議瑩拿扇子敲打正在開直播的羅智強,徐巧芯隨即與邱議瑩拉扯衝突。資料照

    當天晚上7點,藍委謝龍介、廖偉翔、邱鎮軍、黃健豪等人,為了要使法案能按議事程序直接進入審議,與同黨立委排列成人牆保護主席台;而綠委邱志偉及其同黨立委,則希望能夠先進行實質討論再進行表決,雙方因此發生衝突。在過程中,邱志偉衝上主席台,卻遭謝龍介等4人拉下,造成邱志偉身體多處受害,邱志偉因此提告。檢方依涉犯傷害罪起訴謝龍介等4人。

    在同樣的時間點和場景,綠委沈伯洋要從主席台後方大門爬越人群上方進入議場,藍委邱鎮軍見到沈伯洋突破人牆,當場用左手抓住沈伯洋,用力往下拉,造成沈伯洋摔落在主席台下方走道,身體多處受傷。沈伯洋提告,檢方依傷害罪起訴邱鎮軍。

    此外,綠委郭國文當時也突破人牆,站在主席台右側延伸長桌,當郭國文準備朝主席台前進時,藍委黃仁見狀,雙手朝郭的身體腰際施力,將郭往左前方推,郭國文重心不穩摔落到主席台前方走道,造成全身多處受傷,檢察官依傷害罪起訴黃仁。不過,郭國文也對洪孟楷、張嘉郡、呂玉玲等3人提告,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檢方查出,同年5月24日7點到8點間,立法續審《立職法》修正草案,綠委林淑芬想要懸掛布條到議場後,見到當時民眾黨立委麥玉珍背對著她站立前方,她先從後方將麥玉珍推開,麥玉珍轉身以右手撥開,最後林淑芬直接出手掌摑麥玉珍臉部,造成其左臉挫傷,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林淑芬涉犯傷害罪起訴。

    2024年7月8日,藍綠立委在內政委員會簽到處口角推擠。廖瑞祥攝

    同年7月8日,立法院預定審理《選罷法》修正草案,當天早上7時許,多名立委集結在會議室主席台,綠委林楚茵坐在主席台椅子上,其他立委為了爭搶座椅而和林楚茵起衝突,藍委王鴻薇見狀衝上前與林楚茵發生拉扯,林楚茵脫口「你抓我幹嘛」,憤而用雙手推向王鴻薇,王鴻薇用右手反手掌摑林楚茵右臉。雙方爆發拉扯,林楚茵遂用腳踢踹王鴻薇的下半身,王鴻薇持續用右手揮向林楚茵,林則再踹回去,後來因為王鴻薇退避而結束衝突。兩人互告傷害,檢方今天一併起訴。

    2024年12月6日,立院衝突濺血。王美惠辦公室提供

    另一則衝突則發生在同年12月6日,綠委林月琴不滿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無預警變更議程,將《選罷法》修正案排入議程並杯葛議事,藍綠衝突。藍委陳玉珍強行環抱林月琴,將她抬離地面,再將她直接摔擲到地面,又徒手拉扯林月琴的左手臂並控制行動後,再以右腳踢踹,攻擊林月琴肋骨與腹部間軀幹、下體等部位,導致林月琴撞到主席台後方的牆壁,林月琴全身多處受傷,其右手小指、左前臂挫傷,另外出現下腹痛及子宮陰道異常出血,檢察官認為,陳玉珍妨害林月琴行使職權及表達問政訴求權,依傷害、強制等罪起訴。

    而立院去(2025)年仍衝突不斷,據調查,3月25日晚間7點,立法院審議藍委所提的兩起公投案,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為了表達對議事程序的不滿,拿著兩段式具伸縮功能的枴杖,用力敲擊議事人員前方的桌面2次,但第2次敲擊桌面時,枴杖前段往前噴飛,擊中藍委徐巧芯的右側下手臂,導致徐右手肘鈍挫傷。檢察官依過失傷害罪起訴柯建銘。

    據了解,北檢在偵辦期間,許多立委引用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理由書,主張他們的行為屬於表達「政治性言論」,不應該受刑事訴追。

    但檢察官引用《憲法》第73條規定,指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

    檢方指出,為了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但是逾越此範圍,諸如蓄意的肢體動作等,均屬於和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顯然不符意見表達的適當情節導致侵害他人法益,因而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範圍。

    檢方認定,這10名立委的行為已涉及刑事不法,今天偵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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