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李政龍攝。
前軍聞社中校副主任孔繁嘉先後收下中共約60萬台幣淪為共諜,還拉攏現退役軍官到中國或越南等地旅遊,他應訊時撇收賄聲稱「未違反職務規定」,一審依貪污罪、國安法兩罪判5年6月,二審考量他服役期間未發展組織等原因,改判5年4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他須入監。
判決指出,金門縣安全旅行社負責人邵維強(判處12年6月定讞)2002年起協助中國在台發展情報組織,時任軍聞社編輯採訪組中校副主任孔繁嘉、時任陸軍第8軍團指揮部作戰處少校副處長向德恩(判處7年6月定讞)先後被邵維強吸收,並於軍中發展組織。
邵維強、向德恩陸續判決定讞,邵維強入獄後病逝,向德恩迄今服刑中。
在孔繁嘉支線部分,檢調查出,他曾任軍聞社少校、中校,服務期間,他在時任金門駐地記者邵維強引薦下,認識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所轄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孔繁嘉在2006年11月、2008年4月各收下美金6000、5700元,答應介紹現退役軍人到中國或境外旅遊接受招待,製造中共吸收機會及允諾提供軍事機密。
邵維強(左)曾誘使向德恩(右)簽下投降書。讀者提供
檢調查出,孔繁嘉的共諜之路,在2012年8月17日退役後正式開展。他於2014年到2016年間,收受中共官員6萬元人民幣,2017年間,他先邀約王姓軍官到中國或第三地旅遊試圖吸收,遭王姓軍官悍拒。他又在2019年4、5月間,邀請另一個王姓退役軍人免費赴中旅遊,原本想安排對方到越南免費旅遊並接受中共工作指導,卻因新冠疫情作罷,其後他傳送中共官員聯絡方式給對方,但王姓退役軍人未積極聯繫而未遂。
孔繁嘉一審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輕判5年半。他上訴二審主張,任職軍聞社期間的行為,未違反軍聞社具體職務規定,不應評價為違背職務受賄罪。
不過,二審認為,軍人負有保衛國家的特別義務,這種職務上界線,並不是由具體分派的職位、任務決定,認定孔繁嘉上訴無理由;二審考量他認罪且繳回所得,考量其在役期間沒有發展組織,判應執行5年4月有期徒刑。
孔繁嘉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定原審判決認識用法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