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在高院更二審纏訟多年。資料照。陳品佑攝
前國民黨立委林益世涉貪纏訟多年,歷審對貪污定義見解不同,最高法院大法庭2023年統一見解「附條件實質影響力說」,採認「民代收錢喬事涉貪」見解後,將林案發回高院更二審,但鑑於林益世曾聲請釋憲、法官迴避等,全案審理仍牛步。合議庭日前裁定他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這已是境管處分新制施行後,他第10度遭到境管。
林益世涉貪案於2012年6月發生迄今將近14年,但法院仍未審結。
檢方查出,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2012年6月間指控,時任國民黨副主席及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涉嫌以協助中鋼及下游廠商續約轉爐石契約等理由,向其索賄6300萬元。林上任行政院祕書長後,又涉嫌向他強索8300萬元,同時「不准議價」,憤而向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檢舉提告。
林益世被踢爆後踉蹌下台,還遭特偵組聲押獲准,檢方同年10/25依貪污罪起訴林益世、妻子彭愛佳、林母沈若蘭及林益世舅舅沈煥璋、沈煥瑤等5人,詎料,這場司法大戰至今仍在法院駁火。不過,全案除了林益世、沈若蘭(滅證判5月定讞)外,其他3人早已獲得無罪定讞。
本案在法院纏訟多年,林益世被控強索8300萬元的部分也無罪確定,唯有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2年定讞,且入監執行完畢,至於收6300萬元部分,歷審法院見解迥異,到現在也無定論。
一審台北地院採用「法定影響力說」,認為他的行為和立委法定職權無關,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判處判7年4月;二審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他的行為和立委職權緊密相扣,改用貪污罪重判13年6月,但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
高院更一審後又出現逆轉見解,重新採納一審的「法定職權說」,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輕判林益世4年10月。
由於見解莫衷一是,最高法院大法庭2023年出手,統一見解「附條件實質影響力說」後,將林益世貪污案發回高院更二審,林益世陸續聲請釋憲及法官迴避均以失敗收場。
林益世的前主播妻子彭愛佳,歷次都陪丈夫到高院出庭。資料照。侯柏青攝
由於他的第9度境管期限將在4/15屆滿,承審合議庭詢問檢方意見,檢察官再度建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林益世及辯護人則表示「無意見」。
合議庭認為,他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的罪嫌仍屬重大,由於涉犯10年以上重罪,會出現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的正常心理,一般人畏罪逃亡規避審判及執行的可能性頗高,因而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之虞。
合議庭審酌本案訴訟進行的程度、林益世的學經歷及經濟能力、涉及的犯罪情節、罪名的輕重及造成法益侵害的程度等因子,仍認定有繼續境管的必要,因此裁定他自4/16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3第2項規定,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
據了解,高院自限制出境出海新制施行後,已經9度裁定境管林益世,分別於2020年4月16日、12月6日、2021年8月16日及4月16日、2022年12月16日、2023年8月16日、2024年4月16日及12月16日、2025年8月16日祭出境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