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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家】三重殺警案逆轉!毒駕男一審判18年半遭高院發回 最高法院出重拳

    2026-04-18 18:53 / 作者 侯柏青
    施用喪屍菸彈撞死警察黃瑋震的黃國維。資料照。侯柏青攝
    新北無照男黃國維吸喪屍煙彈等毒品後開車上路,竟飆車闖紅燈害年輕警員黃瑋震殉職,周姓警員及彭姓司機受傷,一審國民法官重判18年6月,二審認定有程序瑕疵及量刑重複評價問題,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成為《國民法官法》上路以來首例,引發社會譁然。但高檢署上訴三審成功扭轉,最高法院日前將本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讓此案成為第一個遭二審撤銷發回,卻被三審攔胡的司法先例。

    毒駕害年輕警察1死1傷

    檢方查出,2024年7/13凌晨1點多,有70次無照駕駛紀錄的26歲毒蟲黃國維連續施用k他命、安非他命及喪屍煙彈,駕駛賓士車在新北市三重區一帶飆車、連續闖紅燈、逆向行駛及紅燈右轉,路經正義北路和龍門路口,碰上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的巡邏車在等紅燈。

    黃男見狀竟沒停下,反而闖紅燈、踩油門,逆向高速衝撞巡邏車,兩車彈開後,黃國維的車子進一步衝撞後方白牌車,其舉動導致28歲的年輕績優警員黃瑋震殉職、周姓警員及白牌車司機受傷。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官重判黃國維18年6月及查扣車輛。全案上訴高院纏訟。

    不料,二審去(2025)年12月30日判決出人意料,合議庭決定撤銷國民法官判決,將全案發回新北地院更審,引發輿論沸騰。

    黃國維無照毒駕逆向飆撞警車,導致28歲年輕警察黃瑋震不幸殉職。資料照。翻攝自臉書。

    高院2大理由撤銷發回

    高院公布理由指出,一審認為黃男高速行駛、左右偏離車道、未依交通號誌行駛而逕自左轉、闖紅燈、紅燈右轉,妨害公眾往來安全,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加重要件。但他另觸犯《刑法》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也屬於「加重結果犯」。合議庭認為,一審判決論處兩個「加重結果犯」,違反「重複評價禁止原則」,有適用法則不當的違誤。

    高院也認定,本案審理時也出現程序違法的瑕疵。因為一審進行準備程序時,爭點只引用是否適用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罪,而黃男和辯護人再三爭執對於黃警死亡的加重結果究竟是毒駕還是危險駕駛造成的,關係到構成罪名的法定刑度。一審審判長卻沒有重新整理爭點,也沒有曉諭黃男的辯護人確認,判決也沒有說明加重結果犯和重複評價禁止原則,未充分保障黃男的防禦權。

    警員黃瑋震殉職後,警界同悲,靈車繞行厚德派出所,同仁列隊致敬。資料照。翻攝臉書「台灣讚警」

    檢方不懈,最高法院信了

    不過,高檢署公訴檢察官劉仕國不放棄,上訴三審拚戰拿下逆轉勝。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的起訴書已經載明,黃男涉犯的罪名包括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之危險並致人於死,以及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等罪,這些行為本來就是一個行為觸犯好幾罪的想像競合犯關係。此外,檢察官的補充理由書也更正黃男是無照駕駛,在一審國民法官審判期日,檢察官也有表示要增加該事項,而審判長當庭提醒後,檢辯也沒有爭執。

    至於律師爭執的程序瑕疵問題,最高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理由記載著,「其危險駕駛行為與被害人黃瑋震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就此一加重結果負其責任」、「被告所犯無照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應依上開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之辯護人主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有違反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然二者之構成要件、加重條件並不相同,其主張顯有誤會」。

    最高法院解釋,縱使認定第一審審判長沒有曉諭確認或重新整理爭點,是存在瑕疵,但檢辯已針對上述爭點內容實質辯論攻防,一審國民法官法庭也針對這些法律適用爭執進行終局評議,對於黃男防禦權行使似乎沒有影響,也不會產生裁判突襲問題。

    毒駕男黃國維將重回高院更審。資料照。侯柏青攝

    二審將成法律戰

    最高法院認為,訴訟程序違法是否顯然不影響判決?有沒有適用「無害錯誤法則」?二審似乎沒有整體觀察訴訟程序進行,就認為這項違誤明顯重大,也沒有清楚說明為何適用「無害錯誤法則」,就逕自將國民法官參與的一審判決撤銷發回更審,有不備理由及適用法則未當之違法。

    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有理,認為該判決攸關國民參審上訴二審的審查標準及發回更審的法律適用是否適當,有撤銷發回更審的原因,而且《道交條例》、《刑法》無照施用毒品連續闖紅燈合併超速駕車過失傷害部分,也有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一併發回。

    最高法院也提醒,《道交條例》也在2023年5月3日修正、6月30日施行,將修正前一律加重其刑的法律效果,修正為「得」加重其刑,必須由審判者是具體情節決定是否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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