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裁定涉傷害、毀損的李婦每周三向檢察官報到,成為法界奇談。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有多次傷害前科的高雄李姓婦人今(2026)年又在超商鬧事,拿貨架上的酒瓶揮打店員,高雄地檢署以有「反覆實施之虞」聲押獲准並依傷害罪起訴,高雄地院3月底辯結,法官裁定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但檢方兩度抗告成功,法官仍三度裁定限制住居,但命李婦須定期於每周三下午向張姓檢察官報到,成為司法奇談,也讓檢察官人人自危。檢方仍可抗告。
李婦上一起傷害案件,發生在2023年12月14日凌晨,當時李婦行經高雄市某處的超商門市,竟拔走超商前的藍色鐵製旗桿,對著超商前正在講手機的陳姓路人揮打兩下,導致陳女左前臂挫傷、左臀部挫傷腫痛,陳女旋即逃進超商避難。檢方依傷害罪起訴李婦,李婦主張對方先罵她三字經,才拿旗桿防身,法院判拘役45天確定。
不過,李婦今年2/6下午又犯案,她疑似酒後跑到高雄市某間超商買東西,結果和女店員起口角,竟拿貨架上的酒瓶對著女店員的頭部猛砸,導致女店員血流如注,怒告李婦。雄檢聲押李婦獲准後起訴移審,雄院一路收押到3/30辯論終結,當天裁定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
不過,檢方火速提抗告,主張李婦涉及的罪名是殺人未遂、傷害和毀損罪嫌,其涉及的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檢方指出,李婦曾有數起攻擊事件並入獄服刑,李婦偵審期間卸責他人還語帶威嚇,她在3/30結辯時更當庭表示,「在美國還有人拿槍去掃射超商,我的行為(指拿酒瓶朝店員攻擊、朝路人攻擊)根本不算什麼,我根本不是犯罪,是店員、店長看我開始讀書,找我麻煩」。檢方認為,李婦無法坦然面對涉及的罪責,加上她過去有多起通緝紀錄,這次犯案的酒測值高達0.64毫克/公升,且李婦有中度精障,顯見很容易因酒精作用產生攻擊行為。檢方痛批,她犯後毫無反省,且目前一人獨居幾乎沒有跟親友聯繫,若不予羈押,如再次喝酒可能會前往超商尋仇,因此有羈押原因。高雄李姓婦人涉傷害案,法院拒絕收押,竟裁定向抗告檢察官報到。翻攝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的理由不備,檢方抗告有理,第一次撤銷發回雄院更裁,但法官仍再度裁定限制住居,檢方二度抗告成功,全案發回雄院重裁。
但承審法官認定,李婦涉嫌傷害、毀損嫌疑重大,且多次遭通緝、沒工作,也沒有和親友聯繫,確實有逃亡之虞。但法官考量,本案已在3/30辯論終結,雖然羈押原因仍在,考量李婦也表示以後會定期去看診,羈押原因已經降低。
法官更在裁定中指出,考量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重要角色,對被告而言,具有維護社會法治的象徵意義,若採用限制住居並「定期向檢察官報到」的方式,應可有效對李婦產生心理拘束力,可以避免她再次興起犯罪的意念,且能直接約束被告行動,應可確保未來審判、執行的進行。法官因此裁定李婦限制住居,並命她自5/1起,每周三(國定假日除外)下午2點半向高雄地檢署張姓檢察官報到。全案仍可抗告。
雄院的特異見解讓檢察官議論紛紛,檢察官勢必再度提抗告,這次高雄高分院是否會自為裁定解決紛擾,引發法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