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新竹市一家私立幼兒園的2歲孩子吐了,卻不斷朝自己的嘔吐物丟衛生紙、濕紙巾,經老師制止、帶離無效,鄭姓園長(兼教保員)捏他大腿兩下,結果被依「對兒童傷害罪」判刑6月確定,新竹市府對幼兒園廢照、命他4年內不得從事教保職。園長提行政訴訟博翻盤,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市府處分於法有據且未違反比例原則,判他敗訴。可上訴。
調查指出,鄭男為幼兒園負責人、園長及兼任教保員,2020年11月24日,鄭男為了管教這名2歲幼童,在他的大腿兩側用力捏了兩次導致挫傷,遭法院判刑確定。而家暴中心接獲通報後轉請新竹市府處理,竹市府查證屬實,認為園方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簡稱《幼照法》),因此廢止幼兒園設立許可並命繳回立案證書。但鄭男向教育部訴願後卻出現大翻盤,教育部發現,新竹市府當初沒踐行合法通報程序,撤銷原處分,要求新竹市府另做處分。
新竹市府之後按照法定程序,提請新竹市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審議,依照委員會決議,廢止教保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另處分他4年內不得被進用或雇用。鄭男這次向教育部訴願失敗,改提行政訴訟,盼保住幼兒園及教保工作。
他主張,新竹市府的適用法律錯誤,他只是幼兒園的登記負責人,負責人的職務哪有「進用或雇用」的限制?
他也認為,當初捏幼童大腿的本意是「警告」,或許控制力量失當,但絕非惡意體罰,這是幼童行為失控的當下,園方預期可以有效督促、制止幼童的行為,不能據此認定「讓兒童身心遭受侵害」。而新竹市府認定該管教行為屬於體罰,以先前曾裁罰園方的理由,認定園方侵害兒童權益,進而廢止幼兒園設立許可、收回證書,顯然是適用法律錯誤且違反比例原則。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新竹市府在第一次處分遭教育部撤銷後,已依照規定踐行通報程序,將全案移交給「不適任認定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官員、專家、學者合法組成,認定程序也符合法規。
而且,鄭男傷害幼童的犯行屬實,也經法院判刑確定,新竹市政府依照委員會決議,做成鄭男4年內不得進用的處分,而且認定他有傷害兒童權益的行為而廢止幼兒園設立執照,認事用法沒錯誤,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據此判鄭男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