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台北地檢署由於無證據證明向心夫婦為共諜,二度不起訴讓兩人脫身,但檢方指控兩人涉嫌替中國「國太投資集團」漂白2.98億元的吸金贓款,買下3棟台北市信義區「冠德遠見」豪宅,依洗錢罪起訴。一審認定兩人無罪,二審今天駁回檢方上訴後,合議庭也公布維持原判的關鍵理由。
中國國太控股集團實際負責人、旗下中晉公司創辦人徐勤及國太董事長陳佳菁等人,2011年底到2016年4月間,在中國用「明星代言」等行銷方式宣傳「保本」、「高利借款」等多元投資方案,非法吸金近400億人民幣。徐勤2016年被中國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陳佳菁12年。
檢方認為,國太集團在案件爆發前(2015年底)大舉買進向心的公司股份,因此懷疑國太透過向心夫婦名下公司幫忙洗錢,估計有2.98億不法所得,被向心夫婦用來購買3棟信義區豪宅。
合議庭認為,依照現有卷證資料,無法證明國太公司透過國太海通基金出售中國趨勢股份,以及於同日買進中國創新股份之交易,與向心或龔青有關。
此外,中國創新、中國趨勢在2016年2月29日、3月16日公布與國太簽署「有關優惠條件的優先投資協議或補充協議」,但僅止於合作意向階段,尚未經股東會及香港證監會批准。事後因中國公安部門介入調查,陳佳菁被逮,中國創新隨即暫停投資協議。
合議庭認為,不能以雙方簽協議及向心宣布委任陳佳菁等人職務,就直接推論他早就知道國太涉集資詐騙,也無法斷定他知悉買股行為涉嫌洗錢。
此外,檢方向合議庭聲請調閱上海匯豐銀行香港分行及端士銀行香港分行的往來明細,欲證明他們拿贓款購買信義區豪宅,但高院去函金管會、警政署,都無法成功調取資料,透過法務部想跟香港進行司法互助取證也未獲回覆。
合議庭認為,依檢方提出的證據及現存資料,不足以證明向心主觀上有得預見不法吸金行為,也不能推論他明知國太買向心公司股票的資金為不法所得,還刻意協助漂白。由於查無其他證據證明兩人涉及洗錢犯行,應諭知無罪判決。
合議庭因此認定,一審無罪判決的認事用法無違誤,檢方上訴舉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向心、龔青違反《洗錢防制法》,因此駁回上訴。合議庭提醒,檢察官仍得上訴,但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