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前啦啦隊國手劉殷瑋欠下巨債,凌晨闖入女房東家行竊竟被認出,他遂勒頸、用枕頭悶死對方。一、二審均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他上訴三審質疑強盜殺人罪結合犯違憲、也認為原審沒囑託學者法律鑑定違法,最高法院認定,其主張並非法律規定得以上訴三審的理由,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劉男2021年11月下旬和馮婦簽約租下新北市新莊區的5樓房子,租期為同年12月1日到2022年11月30日,而馮婦還同意他提前搬進去居住。不過劉男因為經濟拮据、積欠親友巨額債務,11/26凌晨4點46分,從窗戶翻進馮婦6樓住處,在客廳拿走2000元、手錶,又溜進馮婦房間拿走一副耳環。
他還來不及離開現場,馮婦就驚醒聲質問「你是誰?」他摀住馮婦嘴巴卻被認出身分,馮婦敷衍他說「有事好好說」,和他一起走到客廳時,立刻大叫「有小偷」並試圖落跑,劉男情急下勒頸讓她缺氧昏迷,再仗著身材優勢拿枕頭活活悶死她。
劉男事發後在屋內滅證,花了兩個小時才下樓,為了擦拭不小心流在案發地點的血跡,他還二度上樓滅證,之後則將作案用的枕頭等工具丟棄。被害人丈夫當天下午回到家後,發現妻子倒地身亡,調閱監視器後才戳破這起兇殘案件。
強盜殺人罪的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一、二審認為劉殷瑋並非完全沒有教化可能性,因此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民事責任方面,新北地院今年10月判劉男賠償家屬1037萬元,仍可上訴。
劉男不滿刑度和適用法條,上訴三審主張他的犯行應分別成立《刑法》加重強盜罪及殺人罪,而不是構成《刑法》強盜殺人罪結合犯,他也主張,強盜殺人罪有違憲疑慮,認為原審沒囑託學者進行法律意見鑑定,判決有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之違法。
但最高法院認為,劉男為了避免被逮捕,在實行準強盜期間故意殺害被害人,準強盜、殺人的時間、地點及主觀犯意都具有關聯性,沒有中斷或另行起意之情形,屬於強盜殺人之結合犯無誤。
最高法院也認定,強盜殺人罪的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並非唯一死刑,法院依個案科處適當之刑,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劉男的上訴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的違法情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