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幣示意圖。資料照片
雲林一家食品工廠資遣一名只上班一天的業務,但超過法規30天期限未發放資遣費53元,遭該業務檢舉,公司遭縣府依法裁罰10萬元。
一家位於雲林的傳產公司聘請3名送貨業務員,公務車只有2輛,其中一名沒抽到公務車的業務要開自己的車,再由公司補貼油錢,但雙方協調未果,公司考量安全因素後資遣,卻未在法定30天內給付資遣費53元,引起該業務不滿,於第31天投訴。
公司代表說明,該員工在5月5日報到,在職一天工資1267元,約定發薪日是6月10日,公司確實有於當天匯款,後續收到銀行通知輸入資料有誤,導致匯款失敗,馬上進行更正匯款,但第二次匯款也失敗沒確認到,不是故意拖欠薪資。
針對沒付員工上班一天的資遣費,公司說明,由於內部不熟悉法令,導致作業疏失,才發生這次事件,也有補助他來回公司的車資費用840元,非屬故意不守法損害勞工權益,公司虛心受教,接受主管機關的裁罰。
雲林縣勞青處勞動條件科長吳璋信表示,本案是因為勞工在公司工作一天以後遭資遣,該職務的月薪是3萬8千元,新制資遣費是年資乘以0.5、再乘以月平均工資,所以上一天班資遣費53元,但公司沒有在期限內支付資遣費,勞工提出申訴,經查證,公司是因為作業流程延誤給付屬實,依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裁處該公司30萬元的罰鍰。
雲林縣勞青處表示,依《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的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本案有審酌該公司預期給付資遣費,並沒有故意損害勞工權益,也沒有不遵守勞動法令的意圖,是因為不知道法規的期限規定導致逾期,減輕最低額到三分之一,裁處罰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