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8日電)王姓登山領隊前年3月間,帶登山隊攀登玉山,卻未提醒攜帶雪攀裝備,見山上積雪也未撤退,造成張姓隊員不慎從高處墜落身亡,台中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王男1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男自民國103年間起,在臉書招攬登山隊並擔任領隊,張姓男子等人於108年2月間,報名參加王男在臉書招攬,於同年月3月12至19日的馬博橫斷8日登山團,王男並向每人收取團費新台幣8000元、保險費500元。
王男在登山隊出發前,未經張男等團員授權或同意,於108年2月14日,在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要求入山全體隊員,須同意並親簽的「攀登玉山園區開放登山路線聲明書」上偽造團員簽名。
王男因疏未注意玉管處,已於同年3月7日、11日,在官方網站公布,玉山國家公園3000公尺以上高山地區步道有積雪情況,未在登山隊出發前,充分告知隊員欲前往攀登山區天候狀況及路況,也未確實要求、監督隊員備妥裝備。
王男於同年3月12日上午,帶領張男等4名登山隊員,搭車前往南投縣信義鄉東埔登山口,進入玉山山區,於登山口處王男即已見玉山北峰有積雪狀況,但並未因此重新要求隊員須備妥雪攀裝備再入山。
登山隊當日夜宿於觀高工作站時,王男經新莊登山隊陳姓領隊告知,秀姑巒山及白洋金礦山屋等地均已下雪,且天候不佳,新莊登山隊因此決定撤退下山,王男仍在隊員處於雪地登山裝備不足的狀態下,決定繼續登山行程。
王男帶領登山隊員,於隔日繼續登山行程,並晚間夜宿在白洋金礦山屋時,經2名新加坡登山客告知,秀姑巒山山區天氣不佳,且有積雪狀況,因此決定改走別條路線;王男又再次得知秀姑巒山已有下雪及積雪狀況,但仍決定行程照常進行。
同年月14日,登山隊到達秀姑巒山登山口時,發現沿途有相當積雪,並得知隊員所攜帶簡易型冰爪,並無法應付當時的積雪狀況,仍貿然帶領隊員登山。
同日10時許,在登山隊攻頂後沿原路返程途中,王男行走於隊伍第1位,張姓隊員則行走於隊伍最末位,張男因僅穿戴簡易型冰爪,無法應付已佈滿積雪且經前4人踩踏過而冰化的登山步道。
張男在距離秀姑坪約500、600公尺處,滑落崩壁至花蓮縣秀姑巒山山區海拔3570公尺處,當場因高處墜落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案經張男妻子提告,台中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等罪將王男起訴。
法院審理時,王男否認疏失造成隊員死亡,他辯稱,有一再告知隊員可以隨時撤退,沒有要求隊員一定要上山,且有一再告知風險自負,發生山難與他無關。至於被控偽造文書,他則否認犯行,辯稱有在臉書網頁公告,註明要同意代筆簽名才能參加活動。
法官認為,王男身為登山隊領隊,對被害人具有避免發生山難的保護義務,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卻疏於注意,更未以隊員安全為優先,適時採取停止登山或撤退等安全行為,導致被害人因無雪攀裝備而發生山難身亡,另外偽造文書辯詞無可採信。
台中地院上月底,依過失致死罪,判處王男1年8月徒刑,另偽造文書部分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