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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記得帶3寶! 13日凌晨禁拉票「最重罰200萬」

    2024-01-12 11:28 / 作者 歐芯萌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資料照。李佳穎攝
    113投票前夕,中選會今(1/12)提醒投票時應注意事項。中選會指出,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明日投票,投票時間從上午8點到下午4點,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提出6點提醒,請全國民眾一定要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使這次的選舉能夠在理性、和諧及信任的氣氛下順利完成:

    第一,請記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到指定的投票所投票。

    第二,請不要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違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圈選選舉票時,請使用選舉委員會提供的圈選工具在圈選欄內圈選,切勿使用印章圈選,否則會變成無效票。

    第四,請勿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違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不可以撕毀選舉票,違者,處以新台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請勿攜出選舉票,違者,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選會表示,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將選出總統、副總統各1人;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選出113位立法委員,包括區域立法委員73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4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各3人。

    本次選舉,選舉人數超過1,954萬人,其中首次參與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的首投族人數,亦即2000年1月12日至2004年1月13日期間出生的現住人口數約有102萬人,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有4,120人。

    此外,為了方便民眾投票,達到有效分流,並提升選務效率,本次選舉增設投開票所,在各直轄市、縣(市)共設置1萬7,795個投開票所,較111年增加146所,動員選務工作人員超過24萬人。

    中選會也提醒,1月13日凌晨零點起,不能在通訊軟體LINE、臉書等社群媒體,或其他媒體為任何候選人助選,違反者,將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還會加重處罰,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在本次選舉開票及計票作業方面,李主委強調,開票、計票過程公開透明,並受公眾監督,而且都有嚴謹的監票程序,例如投開票所內負責監票的監察員,就是由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依法推派所組成。同時,也要向全國選務工作人員呼籲,務必落實遵守選務標準作業程序,開票時應嚴守檢、唱、記、整4步驟。

    中華電信公司也說,本次電腦計票系統經由專業資安檢測,並進行3次全國性模擬演練,系統建置採封閉網路,與外部網路實體隔離,只有計票專用之受監控個人電腦才能進系統登錄票數。

    最後,投票當天將成立「中央選務指揮及應變中心」,掌握各項選務突發狀況,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處理選務突發狀況,通報及落實各項選務緊急應變措施,使投開票作業可以順利完成。

    又為避免發生媒體報導開票時引用數據不實,造成觀眾誤導,中選會提醒媒體,將中選會的開票數字適時呈現在電視鏡面,並揭露開票的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會在投開票當天進駐「中央選務指揮及應變中心」進行監看。

    提票前夕中選會提醒注意事項。中選會提供


    中選會也提醒,投票不能攝影錄影,開票可以,但仍請遵守相關規定:

    一、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第1項第4款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情事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次依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規定,開票期間民眾於參觀席攝影如有(1)使用閃光燈、補光燈或其他光源;(2)攝影民眾或其所持有之器材越過參觀席;(3)攝影器材阻擋其他觀看開票民眾視線;(4)以言語、手勢等方式,指揮、干擾或中斷開票作業;(5)針對特定開票所工作人員進行拍攝等行為,致影響開票程序進行或其他民眾觀看開票過程時,主任管理員應視現場情形及情節輕重,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予以制止。

    不服制止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應請警衛人員予以留置,聯絡警察單位派員處理,另通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

    二、另前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規定,各開票所均應張貼「開票作業程序表」及「開票期間民眾攝影注意事項」海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督導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依規定張貼,俾利開票所參觀民眾明瞭開票攝影應注意事項。又開票期間民眾攝影時如有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之行為,請依前開手冊規定之處理程序辦理,並請貴會於辦理相關講習時加強向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宣導,落實執行。

    中選會亦指出,投票日當天,依法不可有任何競助選活動,或是有其他干擾選務秩序之行為,當然也不能勸誘或妨害他人投票,以免被檢舉而觸法。中選會溫馨提醒:

    一、服飾等等勿有政黨或候選人相關之標誌、圖像或文字等內容。

    二、服飾等等也不可以有候選人的姓名、號次,或競選口號等內容。

    投票日當天由於不可以有任何競助選活動或行為,所以投票進行時,也請勿穿戴或標示與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有關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類此有關者,若有檢舉時,仍依法處理之。

    依公職選罷法第56條(總統選罷法第50條)規定,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違反者,依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總統選罷法第96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政黨或候選人有加重處罰規定。

    另依公職選罷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總統選罷法第61條1項3款)規定,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之情事,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須負刑事責任。選務機關仍要再次提醒民眾,選舉人進入投票所穿戴的服飾等等,仍不得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影像及相關宣傳標語,以免觸犯上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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