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詹森林。資料照。陳品佑攝
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死刑部分合憲,只要符合嚴格正當法律程序就違憲,大法官詹森林則堅決廢死立場。他撰寫高達17000字的意見書,認為《憲法》無權剝奪他人生命,死刑應被當成威力強大的魔鬼永遠封印,他也提醒各級法院及法務部,不要把判決當成國家對人民科處及執行死刑的「尚方寶劍」,因為本判決要旨是要求「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持續降低死刑在台灣的存在與執行。
詹森林認為,死刑制度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的意旨,不得有任何例外情形。他認為,《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原則上只能用法律限制,不能剝奪,對自由和生命來說,尤其如此。
「以死償命」不是實現正義的核心要素他指出,死刑根本無助於實現「應報正義」,現代文明社會法律,不允許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刑罰,「以死償命」,顯然不是實現正義的核心要素,「公正 應報」不能作為支持死刑的理由;「罪責原則」也不能推導出「什麼行為該死」的結論,用死刑當作刑罰,僅僅是恐懼、復仇與洩憤,有什麼必要選擇死刑才足以實現正義?
法國文豪雨果(Victor-Marie Hugo)曾說: 「死刑是野蠻及特有永恆的標誌」,南非圖圖大主教(Desmond Tutu) 則說過:「報復、怨恨和復仇使我們的世界浸透太多兄弟姐妹的鮮血。 死刑是這一過程的一部分。它傳達一個訊息,即在某些情況下殺戮是可以接受的,並鼓勵復仇的理念」,法國巴丹岱爾(Robert Badinter) 指出:「死刑是人類情緒反應與衝動的形式化表現。」。這幾位哲人發人省深的諫言,對死刑的本質做了最清楚的詮釋。他強調,國外已經有非常多的研究證實,死刑並未顯著降低暴力犯罪率。許多暴力犯罪,尤其是謀殺,往往是在情緒衝動或高度壓力下發生,犯罪者在行動時很少考慮到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死刑對這些犯罪的嚇阻作用極為有限。
死刑釋憲案宣判,大法官謝銘洋、詹森林(右)。陳品佑攝
死刑有誤判可能性,執行是酷刑詹森林指出,死刑是一種極端處罰,剝奪生命的過程,無論執行方式多麼「人道」,本質上仍是終結受刑人生命,已有許多實例證明,無論槍決、斬首、絞刑、電椅、毒氣、藥物注射,都不能確保受刑人不受痛苦而死亡,不管採用什麼方式,都會讓受刑人造成極大的痛苦和恐懼,相當殘酷。
也有研究指出,執行過程也有不少案例出現操作失誤,導致受刑人承受預料之外的巨大痛苦才緩慢死去,而且在等待執行期間也持續承受巨大的心理恐懼和壓力。
此外,現代刑事司法審判,相當重視被告程序權利的保障,誤判疑慮大幅降低,但鑑於死刑有不可回復性,如果錯誤執行,將是不可容忍的過失,更是無可彌補的損失。即使向本判決要求的,只能對「情節最嚴重的故意殺人犯罪」科處死刑,但基於法官認事用法的侷限,實在無從完全排除誤判的可能性。
他舉出法國拉法葉侯爵(Marquis de Lafayette)名言:「在向我證明人類判斷無誤之前,我要求廢除死刑。」
他也認為,死刑固然曾經是台灣社會傳統的一部分,但用傳統文化不能改變來當作死刑合憲的辯護理由,實在非常不妥。
詹森林引用美國最高法院鮑威爾大法官(Justice Powell)、 布萊克門大法官(Justice Blackmun)及史蒂文斯大法官(Justice Stevens)的親身說法:「無論如何縫補判處死刑的程序,使死刑合乎 憲法所要求的公正性的努力,終將徒勞」。
他認為,與其繼續修補死亡機器讓其繼續蹣跚前行,不如直接宣告死刑違憲,讓寶貴的司法資源投入真正有效遏止犯罪的措施,才是正途。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陳婷玉舉行判決記者會。陳品佑攝
憲法法庭應扮演宣告死刑違憲的領航者他指出,憲法法庭審理本件死刑案件期間,一直有聲音反對由憲法法庭對 死刑的合憲性作出判斷,並認為如此重大爭議,應交由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決定,本判決的多數意見似乎也有相同顧慮。但他卻有不同看法,正因為死刑具高度爭議性與社會對立性,就死刑存續問題,反而很難期待由政治部門經由民主多數決原理,以理性方式討論後做出決定。
相較之下,司法機關是更適合引領及推動廢除死刑理念的合適部門。換言之,對於死刑議題,憲法法庭責無旁貸,必須勇敢介入;所謂尊重民意,不過是主動交出違憲審查權的代名詞而已。他語重心長地說,面對關係人民重要基本權又影響社會深遠的死刑議題,當行政及立法機關長久不作為時,憲法法庭應積極扮演領航者的角色,以詳盡理由,宣告死刑已不符合《憲法》規範價值,妥協絕非最好的選擇,堅定表明立場才是智慧的決定。
他認為,法務部既然沒改變「漸進式推動廢除死刑」的立場,期盼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在判決公布後立即全面檢討相關規範,而非單純訴諸民意,繼續消極不作為。
詹森林認為,面對死刑爭議,大法官應該清楚掌握,《憲法》所追求的是公平正義的實現還是報仇雪恨的痛快?死刑提供快速、直接實現正義的假象,用「惡有惡報」的承諾,給人們精神上的痛快與滿足。但是,一旦打開死刑的「潘朵拉盒子」,就永遠無法解決伴隨而來的生命權剝奪、人道主義危機、罪刑不相當、標準恣意、誤判疑慮等各種疑難問題。死刑是威力強大的魔鬼在《憲法》上,剝奪他人生命的死刑,應被當成威力強大的魔鬼,永遠封印起來,並以對待一個「人」的態度,直接面對犯罪者,用合乎人性尊嚴的界限範圍內所有可能的手段,處理該特定罪犯的罪責問題。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實《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他說,這次的憲法判決在結論上肯認死刑合憲,也對科處死刑正當法律程序提出極盡嚴厲之要求,雖然未能宣告死刑違憲,他感到無限遺憾,但無論是支持或反對,若是本諸自己的良心認知,而非來自政客或其他有心人士的惡意操作,都應該受到所有人的絕對尊重。
他誠摯呼籲,各級法院及法務部不要將這起判決當成國家對人民科處及執行死刑的「尚方寶劍」,因為判決的核心意旨,應該是藉由要求「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持續降低死刑在臺 灣的存在與執行,他期盼這起在未來的實務發展上,能夠成為現代版的「丹書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