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正副議長邱莉莉(左)與林志展。資料照,翻攝邱莉莉臉書
國民黨台南市議員蔡宗豪等人提訟,確認台南市議會與邱莉莉、林志展間正副議長的法律關係不存在,被判決敗訴確定。蔡宗豪等人轉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日前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全案起於,民進黨市議員林志展、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為使民進黨市議員邱莉莉當選議長,涉嫌於民國111年正副議長選舉前夕行賄與恐嚇,藉此影響市議員投票意願,導致棄投、投給自己或投給邱莉莉。案經台南地檢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投票行賄罪等,起訴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等10人。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檢方舉證不足,判決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等10人無罪。檢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中。
國民黨市議員蔡宗豪、林燕祝、盧崑福認為邱莉莉、林志展涉違反選罷法,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台南市議會與邱莉莉、林志展間的正副議長法律關係不存在。
一審判決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經選舉為直轄市正副議長的直轄市議員,自宣誓就職日起即具有市議員兼正副議長的身分;就正副議長涉賄選部分,除定有投票行賄罪刑責,有意不將其列為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事由,非法律漏洞,不得類推適用選罷法當選無效之訴的規定。
一審認為,蔡宗豪等人主張邱莉莉、林志展涉犯選罷法被檢方起訴,經一審南院判決無罪,因此邱莉莉、林志展未構成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或其他解職要件,而被行政院依法解除市議員職權,或因其他如辭職、任期屆滿、死亡、司法懲戒撤職或被罷免等,而喪失正副議長身分。
一審認定,南市議會與邱莉莉、林志展間的正副議長法律關係為有效存在,據此判決蔡宗豪等人敗訴。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判決蔡宗豪等人敗訴確定。
蔡宗豪等人轉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蔡宗豪等人主張,原確定判決適用的選罷法投票行賄罪,未納入直轄市正副議長選舉的投票行賄,此部分牴觸憲法保障平等權、主權在民原則、參政權保障,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
憲法法庭認為,蔡宗豪等人主張未敘明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事由並未包括直轄市正副議長選舉的情形,也未說明原確定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