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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堵再爆假球案!政院拍板《運彩條例》修法 最重處無期徒刑

    2025-03-06 16:38 / 作者 綜合中心
    過去台灣職籃、職棒假球案傷透許多球迷的心,重傷運動圈形象,重建並不容易。資料照片,林建嘉攝
    台灣職棒、職籃假球案重傷運動圈,為防範未來再發生,行政院會今(6日)拍板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加重「意圖營利犯罪」罰則,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強暴、脅迫、利誘等非法途徑妨害賽事公平並置人於死者,可處七年以上徒刑,最重者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2千萬以上、5千萬以下罰金。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現行條文規範,以強暴、脅迫、詐術等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賽事公平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000萬元至3000萬元罰金。

    而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行政院長卓榮泰今主持行政院會公布修正草案,強調發行運動彩券之盈餘對於培育國內運動人才,以及提升整體環境具有相當重要的助益,為健全運動彩券的發行、維護投注標的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性,並保障參與投注民眾的權益,本次修正第21條、第21條之1,將送立法院審議,盼朝野共同支持。

    教育部體育署則說明,考量運動彩券亦屬運動產業之一環,為使罰則之構成要件及刑度一致,體育署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今日院會審議通過。

    本條例第21條及第21條之1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之刑罰。

    二、 刪除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之規定,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體育署解釋,未來若觸犯以上條文且造成嚴重後果,必須加重刑責,犯罪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體育署表示,本次修法可維護運動彩券交易之公信力,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彩券發行,提升運動彩券投注標的賽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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