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因京華城案遭羈押迄今。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民進黨主席柯文哲涉貪遭羈押禁見,他委任律師打官司想爭取7/26罷免投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定7/24開庭。但法界人士打臉說,之前就有不少受刑人曾提聲請,均遭駁回確定,另有受刑人提釋憲,憲法法庭認定,立法者制定投票等法規範時享有「立法形成空間」,規定「選舉人均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是為了維護投票的公平公正,沒有違憲疑慮,因此裁定不受理。
柯文哲雖然在押,但他仍透過臉書發聲,強調自己涉及的案件仍在審理中,而且也沒有褫奪公權的情形,他的投票權應受《憲法》保障,不能因人身自由受限就剝奪他的公民權和基本人權,因此委任律師向北高行遞狀提行政訴訟及假處分,維護他本人的反罷免投票權和公民權。
實際上,柯文哲並非首位提出聲請的監所收容人(包括被告和受刑人),前(2023)年有監所關注小組協助10多名受刑人打行政訴訟聲請「在監投票」,北高行不只一次裁准監所應設投票所,一度讓中央選委會「頭殼抱咧燒」,不過,最終仍遭最高行政法院逆轉駁回確定。
曾一度在行政官司中取得獲勝,後來被逆轉駁回的林姓受刑人,索性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大張旗鼓召開說明會聽取兩造意見後,裁定不受理、駁回暫時處分聲請。
憲法法庭曾開過「在監投票」說明會。資料照。侯柏青攝
此外,憲法法庭去年3月針對朱姓受刑人的投票聲請案,也同樣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解釋,《憲法》雖然明文規定人民享有選舉及罷免權,而且規定年滿20歲的中華民國國民可以依法選舉及罷免,但關於怎麼行使投票權,都必須以已存在的選舉及罷免制度為前提,《憲法》並沒有直接導出特定的選舉或罷免實施方式和程序,而是由國家透過立法形成各項選罷制度,讓人民可以依法行使《憲法》保障的權利。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者在制定如何實施投票的法規範時,享有一定立法形成空間。而選罷法明文「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這就是行使投票權處所的規定,是立法者設計的選舉罷免制度的一環。
因此,在現行規定之下,除了投票所工作人員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可以例外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一般選舉人均應在戶籍地投票。至於,選舉人因為個人狀況(例如坐牢或遭羈押)問題,實際上能不能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並非問題的答案。
憲法法庭指出,細究這項立法的目的,應該是要維護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公平與公正性,但無法推定何處違憲。
至於聲請人(朱姓受刑人)主張自己身為受刑人,無法離開矯正機關前往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導致他受到《憲法》保障的選舉罷免權遭受實質剝奪,還會導致他和一般「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或「保外就醫暫時不受限制」的受刑人來比,會產生不公平的差別待遇。但憲法法庭仍認定,他的主張沒有道理。
法界人士指出,從憲法法庭不受理裁定的理由,已經可以推估柯文哲打官司爭投票權的「勝率渺茫」,除非修法允許「不在籍投票」,否則在法律未修改前,都只能限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而且,即使柯文哲有機會闖過北高行的門檻,還得經得起最高行政法院或是憲法法庭的審查,在投票日僅剩2天的情況下,要透過官司扭轉結果,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