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三級獨立機關首長,立院有同意權。資料照片,廖瑞祥攝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三級機關正、副首長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引發爭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此表示,現行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不適合改由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根據翁曉玲提案內容,增訂相關三級之「獨立機關」正副首長,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翁曉玲今(11/12)受訪表示,不管是運安會、核安會等機關,一班民眾的認知就是獨立機關,既然是獨立機關就應該比照一、二級獨立機關首長的遴選方式,經過立院同意是一個正確的做法,盼在尊重獨立機關下,找出適才、專業人選,更重要的是去政治化。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強調,現行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包括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等合議制成員,基於以下因素由行政院任命,不適合改由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一、三級獨立機關係基於特定專業領域設立,職能偏重技術監理、專業審查及事實查證,屬專業導向之監督管制機關
二、《基準法》第21條已規定,其合議制成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已具備基礎政治均衡性之要求。三、其任命程序應強調回歸專業取向為主,避免因政治性而失去專業中立。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偏重於廣納社會多元價值,處理人民重大公益事務與資源分配,直接對人民產生規制效果,影響權益甚鉅,必須充分顧及政治與社會多元價值及意見,其成員任命有受國會監督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