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案,加強罰則保護海底電纜。海底電纜示意圖,翻攝自NTT World Engineering Marine官網
立法院三讀通過《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案,明定故意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力電纜者,最高關七年,並可沒收船隻。
海纜斷裂事故頻傳,今年2月台澎3號海纜發生全斷障礙,中資背景權宜輪多哥籍「宏泰58」貨船涉案。中國籍船長二審被依電信管理法毀壞纜線罪處有期徒刑3年,承辦檢察官認為應修法提高刑度。
三讀條文明定,故意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備,以及擴大納入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海底電力電纜功能運作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比照《電信管理法》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對於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都沒收及處置,杜絕不法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