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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首例!檢察官涉88會館案上訴更慘 黃錦秋確定降調「觀護人」理由曝

    2025-12-15 11:58 / 作者 侯柏青
    黃錦秋(粉紅衣者)確定無法擔任檢察官,得轉任觀護人。資料照。侯柏青攝
    前警政署政風室主任、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停職中),因赴富商郭哲敏開設的88會館等處免費續攤,被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職務法庭第一審重手拔官,但「留條生路」改降檢察事務官,案經上訴,法務部主張其不具檢事官資格,改提供書記官科長、觀護人等3職務,但仍主張她不適任。職務法庭第二審今天認定,以黃錦秋的資歷轉任「觀護人」尚屬合適,今天自為改判免除檢察官職,命她降調為「北檢觀護人」,全案確定。

    職務法庭第一審合議庭認定,黃錦秋借調警政署擔任政風室主任後,於2020年1月17日出資宴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及警政同仁尾牙,並與時任刑事局副局長黃建榮邀約王涂芝等人到位於台北市信義區松勤街、由富商郭哲敏開設的88會館續攤唱歌。同年7月10日,黃錦秋再度出資宴請王涂芝及同仁聚餐,再揪王涂芝到「黃金大亨」涂誠文開設的睿森銀樓地下室招待所聚會唱歌。

    時任刑事局副局長黃建榮也被88會館案波及,轉任警政署專委。資料照。呂志明攝

    第一審認為,這兩次行為有接受無償招待、沒有督促同仁妥適查證且逗留使用的狀況,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此外,黃錦秋出現違失後,一再狡辯卸責,甚至打電話給承認同行的王涂芝(被判罰俸3月確定)改口,要她否認到過88會館,意圖卸責即沒有謹言慎行,同樣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一審認定黃錦秋違失行為情節重大,諭知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

    法務部和黃錦秋均上訴,職務法庭第二審認為,一審認定她違失情節重大免職的決定沒有違誤,但諭知她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的懲戒處分,卻有兩項違誤。第一個問題是,原判決主文未依照《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在主文中記載須轉任的職務機關、職稱及編號,第二個問題是,黃錦秋並沒有《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4所定擔任檢察官事務官之資格,因而違法。

    職務法庭第二審於11/28舉行言詞辯論後,今天廢棄原判決,自行改判「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職務編號A630150)」,全案確定。

    懲戒法院。廖瑞祥攝

    第二審合議庭判決理由指出,經原判決審查,認定黃錦秋有3大違失行為,違反《檢察官倫例規範》規定,原判決也逐一詳述理由,並且敘明黃錦秋的違失行為如何影響到大眾對於檢察官職位尊嚴及榮譽的觀感,因而認定她不適任檢察官,判決結果沒有違背卷內事證、經驗論理法則,並無違誤。

    合議庭另表示,檢察官的品行和自律性,必須高於一般公務員的期待與要求,為了維護檢察官群體榮譽及尊嚴,回應人民對檢察官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的信賴與期待,黃錦秋的違失行為動機目的,已經嚴重損害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尊嚴及公眾信任之程度;且考量她在事發後試圖掩飾,後續在審理階段仍未見「知所警惕」等態度,在客觀上,顯然已經失去人民對於「檢察官適任性」的信賴感,因而認定她不適任檢察官。

    合議庭徵詢法務部對於黃錦秋轉任職務的意見,法務部函復主張,黃錦秋涉及的違失行為已經「不宜繼續擔任公務員」,而且她不符合轉任檢事官資格(編按:黃錦秋未具律師資格),建議直接「免職、不得再任公務員」。

    合議庭函詢法務部有什麼職務可以供轉任,法務部回函表示,職缺有台北地檢署觀護人、高檢署一等書記官兼科長2名、屏東地檢署一等書記官兼科長1名。

    但法務部也進一步表示,觀護人業務必須具備「理解」及「耐心」等人格特質,才能勝任,職務法庭應該詳細審酌黃錦秋是否適合擔任。法務部也主張,根據黃錦秋的資歷,缺乏管理檢察機關行政科室的相關經歷,不宜讓她轉任書記官兼主管職務,希望重懲「免職、不得再任公務員」。

    合議庭考量法務部的函文及意見後,審酌黃錦秋長期擔任檢察官,且曾經兼任大學講師,合議庭認為她應該可以在主管監督下配合執行公務,因此擔任觀護人一職「尚屬適當」。合議庭另審酌其家庭、生活等個人狀況後,這次決定改命她調任觀護人。全案確定。

    職務法庭也公布上訴審合議庭成員,分別為審判長林輝煌(懲戒法院院長)、受命法官王敏慧(最高法院法官)、陪席法官許金釵(懲戒法院法官)及陪席法官梁宏哲(最高法院法官)、陪席法官陳國成(最高行政法院庭長)。

    懲戒法院院長林輝煌為二審合議庭審判長。資料照。陳品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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