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擺脫貪污罪,但博士論文被認定侵權。資料照。廖瑞祥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二審昨(12/16)逆轉改判無罪,僅依偽造文書罪判6月,她明天將滿血復職重回市長寶座,不過,她的論文官司卻敗訴了。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主張,高虹安的辛辛那提博士論文涉嫌抄襲資策會擁有著作權的期刊論文,因而向智商法院提告求償100萬元等,法院日前判高虹安必須賠償資策會40萬元、刪除抄襲部分及刊登判決啟事。全案可上訴。
資策會轟「一字不漏重複」資策會主張,高虹安在任職於資策會期間,與同仁在2017年共同發表2份期刊論文「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based on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中譯:運用分類及關聯規則探勘技術之多生產站製造品質預測模型)、「Sparse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中譯:製造品質預測之稀疏編碼)。
資策會指出,這都是經濟部補助執行「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前瞻計畫」的研究成果,計畫研發成果歸屬於資策會;依資策會在2008年和高虹安簽署的員工服務合約也規定,這些論文的著作權屬於資策會。
資策會指控,高虹安未經同意而且未引註就抄襲改做為其博士論文「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using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 Techniques」(中譯:運用分類及關聯規則探勘技術之多生產站製造品質預測模型),更將論文上傳至美國俄亥俄州圖書資訊網路及ProQuest資料庫供大眾瀏覽下載,已經侵害資策會的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權。
資策會認為,高虹安雖然不是基於商業目的,但藉抄襲剽竊完成的博士論文,對於社會公益和國家文化發展毫無助益,而且很多內容都是一字不漏重複,根本不是「合理使用」。資策會也說,這些著作是資策會接受經濟部高額經費補助、長期規劃研究才完成,她竟然認為曾參與撰寫就可以任意使用,並不合理。資策會認為,第一份期刊論文的引用重製比例約八成,另一份也是大量複製引用侵權比例達三成,這兩份著作具有專業性,只有對工業數據分析與預測診斷技術有興趣的專業人士才會閱讀,市場有限。高虹安的重製改作將影響著作潛在市場和現在價值,侵害資策會的授權利益和市場。資策會認為,該研究計畫執行經費1億多元,資策會更出資100萬元委託中正大學辦理「要素關聯規則偵測與挖掘技術」的研究案,中正大學交付資策會的研發期中報告和被抄襲的第二份期刊論文內容近似,據此求償100萬元,另要求高虹安刪除抄襲部分、在平面報紙頭版刊登判決主文等。
高虹安曾因論文侵權案到北院應訊,但資策會後來改向智商法院控告著作權法。資料照。侯柏青攝
高虹安撇侵權:僅6%重複高虹安則主張沒有侵害著作權,強調她2008年起任職資策會,2012年間想前往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攻讀機械博士,因而遞辭呈,但她要赴美研習的工業大數據及人工智慧領域為國内產業未來趨勢,資策會因而同意她留任,並以「出差」方式進行博士學位研修,她在2012年12月學期結束後返國復職,2014年又通過資策會審查後,繼續到辛辛那提攻讀博士學位。
她指自己在任職期間寫博士論文,縱使有引用著作,也是基於職務上的正常使用行為,不需要再得到資策會的同意或授權,沒有違反員工服務合約或侵害著作權的情事。她也強調,她沒有任何營利使用,資策會是國家出資的財團法人機構,有濃重的公益色彩,既然她使用於學術論文並沒有實際操作應用或營利,沒必要另外取得授權。
她也主張,資策會不是著作權人,因為她在發表第二份期刊論文時,她就列名第一作者,資策會也沒有記載自己為著作權人。她身為期刊論文的著作人,把部分內容納入自己的博士論文,是學術上的「自我引用」,沒有侵害著作權。
她也強調,博士論文都有「引註」,但她不確定資策會的期刊論文有沒有投稿或何時刊登,因此無從引註。她發現第一份期刊論文有集結收錄、第二份期刊論文有在研討會公開發表後,她馬上向辛辛那提申請更正並將第一份論文列入參考文獻。而她的博士論文上傳到公開資料庫或學術論文平台,不是她所決定的,她未侵害傳輸權。
她也強調,在畢業時校方執行論文比對後,她的博士論文僅有6%和現行發表文章內容重覆,而且資策會兩份期刊論文各只有6頁,她的博士論文高達113頁,圖表也有顯著差異,可見占比很低,應屬「合理使用」。陳時奮質疑高虹安論文抄襲,反訴誣告罪讓她判刑。資料照。侯柏青攝
法官:讀博士非資策會指派任務法官則認為,根據員工服務合約規定和經濟部合約,資策會本來就是期刊論文的著作權人,高虹安利用該著作撰寫博士論文,不屬於職務上的正常使用行為。而且,資策會只同意高虹安帶職帶薪前往美國智能維護系統中心進行技術合作的研究規劃,她利用資策會著作撰寫博士論文,並不是履行指派任務。
法官認為,兩造已經明訂著作權歸屬,高虹安不會因為完成發表、投稿就取得著作權。而且比對後,博士論文的相同文字和圖表比例占比高達八成或三成,篇幅甚高,而且兩份期刊論文的研究核心和精隨,都被複製到高虹安的博士論文裡,客觀上已經構成「實質近似」,成立重製行為,而且也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法官認為,這兩份著作都是資策會耗費人力資源而產出的研究成果,有相當參考價值,但高虹安為了完成自己的博士論文及拿到學位,就擅自利用成為論文的一部分,節省自己研究時間及成本,有違學術倫理。
法官審酌認為,高虹安曾為資策會員工、論文的第一作者及資策會的性質後,判賠40萬元,另判她必須將涉及侵權部分全數移除以免遭誤用。
此外,法官也認為,高虹安曾經被質疑抄襲而對別人提起誹謗告訴,最後反遭法院依誣告罪判刑,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因此,她是否抄襲論文,會對資策會的信譽造成影響,因此除了金錢賠償以外,有刊登判決書回復資策會信譽的必要,因此命她必須在兩家平面報紙全國版的任一版面,刊登一天的判決主文等。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