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雙方於美東時間2月12日簽署台美對等貿易協定後合影。左起:美國在台協會(AIT)華盛頓總部執行理事藍鶯(Ingrid Larson)、美國商務部盧特尼克(Howard Lutnick)部長、美國貿易代表葛里爾(Jamieson Greer)大使、行政院鄭麗君副院長、行政院楊珍妮政務委員、駐美代表處俞大㵢大使。行政院提供
針對台美簽署「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英國《金融時報》報導質疑,232關稅優惠及供應鏈合作未列入文本。對此,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表示,談判團隊已多次對外說明,並一再強調相關文件將依程序併送國會審議,不存在所謂黑箱或不透明問題。
針對232關稅優惠及供應鏈合作未列入台美「對等貿易協定」文本一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表示,我方於歷次台美談判會議後,均清楚向外界說明,台美談判係分別與美方不同機關進行,我方分別與美國貿易代表署洽簽「對等貿易協定(ART)」,並與美國商務部推動供應鏈合作,迄今已完成並簽署「對等貿易協定」及「投資MOU」兩份文件,兩者性質與內容各有不同。
經貿談判辦公室強調,談判團隊已多次對外說明,並一再強調相關文件將依程序併送國會審議,並不存在所謂黑箱或不透明問題。
經貿談判辦公室進一步指出,「台美對等貿易協定」在2月13日和美國貿易代表署完成簽署,主要處理關稅與非關稅障礙、貿易便捷化、經濟安全、勞動保障及環境保護,以及商業機會等議題;協定中亦載明,美方將我方對等關稅調降至15%且不疊加,並提供部分品項之對等關稅豁免。
至於「投資MOU」,經貿談判辦公室表示,我方在1月15日和美國商務部完成簽署,內容包括我方以「台灣模式」對美投資進行供應鏈合作,以及美方提供我方232條款優惠待遇與雙向投資規劃,並同樣明確載明對等稅率為15%且不疊加。
經貿談判辦公室強調,我方於1月15日簽署投資MOU後,即召開記者會說明MOU內容並發布新聞稿,並表示MOU將和ART併送立法院,美方亦同步公布相關事實文件;該MOU屬政策與合作架構性文件,內容並未涉及個別廠商之投資金額。
此外,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說明,我方於本次2月赴美簽署ART期間,也與美國商務部就雙方國內程序進行工作會商。美方表示就已簽署之投資MOU正在進行內部行政程序,我方表示,後續將依《條約締結法》,於「台美對等貿易協定」完成簽署後,併同「台美投資MOU」一併送交國會審議,確保資訊公開透明並接受國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