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廖瑞祥攝
大同2019年得標國防部2.4億元的「抗彈纖維布(抗彈板)」標案,卻被國防部質疑從中國進口原料不符規定,以部分貨品驗收未過為由,沒收逾期違約金及履約保證金6千萬。大同提告討回,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免賠,大同上訴後,二審今天改判大同一部分勝訴,命國防部返還1225萬元。可上訴。
大同提告指出,2019年初得標和國防部簽訂採購契約後,委由分包商生產布料。大同認為,國防部明知抗彈布是「台灣製造」,卻無端質疑分包商從中國進口原料(紗線)不符規定,又提出外觀、性能測試等非契約範圍內的無理要求,導致大同交付的兩批貨品沒辦法驗收,而且有一部分準時交貨且驗收合格,但國防部硬是以「逾期交貨」等概括理由一併處罰違約金4900萬元,另沒收履約保證金1260萬元。大同興訟,要求國防部給付6160萬元貨款。
一審判決大同全部敗訴,國防部一毛都不用還,大同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認為,大同主張國防部無端挑起原產地爭議、國防部在驗收時要求繳交的文件有誤,部分日期不能加入延遲日期,要求扣除130日,合議庭並不認同大同的想法,認為無須扣除。但合議庭認為,國防部沒有依照參數表設定溫度壓製抗彈板,這部分違反雙方約定而不構成瑕疵,也不能歸責於大同,因此必須酌減部分日期。
合議庭審酌,本案是為了向大同採購抗彈布製成國軍使用的防彈衣,是涉國家安全需求,具有高度公益性和必要性,無法即時做出充足的合格防彈板,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有相當程度的損害,因此認定國防部確實受有損失。
合議庭考量,大同有部分貨品還沒交貨就被解約、沒收履約保證金及大同以交貨超過一半等因素,認為國防部處罰20%的逾期違約金比例太高,應減為15%,折算下來,大同可以要求國防部返還的逾期違約金為1225萬元,因此判准該數額。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