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廖瑞祥攝
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短期交易將被課予重稅,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繼承而取得的房地,對受遺贈人而言,取得的時點非人為所能控制,已放寬「連續繼承」而取得的房地,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繼承而取得的房地,對繼承人而言,取得的時間點不是人為可以控制的。假若繼承人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較高稅率,未盡合理。
因此,財政部已在2023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將連續「各次」繼承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的自住優惠,以兼顧情理並保障繼承人權益。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君之母於1996年購入A房地,甲母於2018年過世後,由甲父繼承A房地;之後甲父於2022年3月過世,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2024年2月出售,依前述法令規定,於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得併計甲母與甲父之持有期間,經計算持有期間合計已超過10年,得適用稅率15%。
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者,不論獲利或虧損,都應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