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股光電。廖瑞祥攝
經濟部能源署今(24)日預告光電相關法規,
明訂光電案場若未達2公頃,與周邊居民分界至少5公尺,但若案場面積在2公頃以上,其設施應距離該區域邊界20公尺以上,或距離15公尺以上但需設高度1.5公尺以上綠籬。此外,
光電案場回饋金至少50%要用於太陽光電案場所在鄉(鎮、市、區)及村(里)事務,讓回饋金實質運用於在地事務,協助地方發展。
經濟部表示,綠能與在地共存共榮是能源轉型最重要關鍵,政府推動綠能過程也有助於加速地方發展,本次透過修正「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以利業者於建置規劃前期,具體落實退縮規定,減少光電案場影響周邊居民可能性,優先保障在地居民的權益。
此外,並透過明定綠能產業透明回饋機制,落實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實質運用回饋金於光電案場所在地事務,同時鼓勵更多民眾支持再生能源設置,促進整體區域的良性發展。
經濟部表示,自去(2024)年9月30日起,由經濟部邀集農業部、內政部、地方政府及光電公(協)會,研擬「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於今年1月24日正式預告,規範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設置者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符合「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
針對民眾關心地面型案場靠近民宅的議題,也修正「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依循內政部非都管制規則要求光電離建地應有一定適宜距離,以2公頃為分界管制,以減少對周邊居民影響。
包括:案場面積2公頃以上者,其設施應距離該區域邊界20公尺以上,或距離15公尺以上但需設高度1.5公尺以上綠籬;若未達2公頃者,其案場則應距離該區域邊界5公尺以上等相關規定。
此外,為落實在地回饋制度,本次也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同步於今天預告,規範補助型電協金的受補助單位「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各自將其中50%使用於太陽光電案場所在鄉(鎮、市、區)及村(里)事務,讓回饋金實質運用於在地事務,協助地方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