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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稅眉角2-1】安太歲的捐贈列入扣除額就錯啦!NG申報樣態一次看

    2025-04-26 07:10 / 作者 吳馥馨
    圖為去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廖瑞祥攝
    5月1日報稅季即將到來,財政部特別整理過去納稅義務人常出現的申報樣態,包括申報同住滿70歲的非直系親屬,免稅額就不是14.55萬元;點光明燈、安太歲之香油錢列入捐贈的列舉扣除額就糟了。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或併予處罰,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的錯誤態樣,提醒民眾注意。

    一、 與配偶分居未正確申報

    配偶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各自填寫一張申報書辦理申報者,應注意在申報書上填寫對方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註明分居狀況。

    二、免稅額申報錯誤

    113年度每人免稅額提高至9.7萬元,去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4.55萬元。不過,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住一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例如叔叔、阿伯、舅舅等,免稅額還是9.7萬元。

    另外,已年滿18歲已成年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的子女,要自行辦理綜所稅申報;過去常有人錯誤列入。

    三、漏報非屬所得資料查詢範圍的所得

    除了已在所得資料範圍內,納稅義務人仍要主動列報不在所得資料範圍內的收入,包括房屋租賃所得、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海外所得、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收入。

    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房東出租房屋予個人,應申報租賃所得。個人之間借貸,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約定收取的利息,應自行申報納稅。

    海外所得方面,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未達100萬元免計入;但過去常發現漏計入香港、澳門,港澳所得在我國認定為「海外所得」。

    另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海外營利所得已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處分未上市櫃股票所產生的交易所得,要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減除750萬元免稅額後,按20%課徵個人基本所得稅額,如果有交易損失,可從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

    四、申報不得列報扣除額項目

    北區國稅局也提醒,常見申報錯誤還有列報不得扣除的項目。例如有「對價關係」的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都不得列為捐贈;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金額,不得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額。

    在保費列舉扣除額方面,不得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保以外的保費,超過每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

    醫藥及生育費中,也不得列報不屬於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及住院期間餐費。列報醫藥及生育費要先扣除領有保險理賠後的餘額。

    另外,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以及非經過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療費用,也是常見的NG行為。

    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常有誤將「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房貸利息支出;也常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情事。而房屋在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也不得列報購屋利息列舉扣除。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只限納稅義務人子女的教育學費,包括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列入皆是誤報。另外,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學校,例如國外語言學校的教育學費也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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