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結算申報櫃台。廖瑞祥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未上市櫃股票,在核計贈與稅時,要留意該未上市櫃公司是否還有轉投資其他公司股票,
若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達20%者,代表具有重大影響力,要採權益法重估每股資產淨值。曾有納稅義務人贈與未上市股票,因未採權益法重計資產淨值,以致申報每股價格過低,重新核定贈與總額後,遭補徵贈與稅額130.8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贈稅法規定,贈與財產應以「時價」計算核課贈與稅。若贈與未上市公司股份或股票,除非公司已停業、歇業、顯示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外,應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
另外,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
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的期中財務報表,須依權責基礎進行調整,以真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避免資產淨值遭低估。如果申報價值低估,經過稽徵機關核定調高,調高部分應補徵贈與稅,並視情節加計利息或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舉例,曾有納稅義務人贈與未上市股票,申報每股價格為新台幣5,386元,但經查證,該公司有另外轉投資他公司,且直接及間接持股達20%,
具有實質影響力;雖然納稅義務人主張,投資獲利未實現,但仍應採權益法認計投資收益。最終經過調整重編財務報表後,計算出實際每股資產淨值應為6,044元,申報價值明顯低估,故據以重行核定贈與總額,並補徵贈與稅額130.8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若要避免遭補徵贈與稅,公司在提供財務報表時,應確保財務報表已正確調整。
另外,依遺贈稅法規定,公司在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若捐贈給財團法人,則要付上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未繳附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避免因程序疏漏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