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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紅課稅輔導期剩8天! 每月廣告收入20萬「有這原因」免報繳營業稅

    2026-06-22 13:38 / 作者 吳馥馨
    網紅課稅免罰輔到期到6月30日截止,大小網紅都應依規定報稅。李政龍攝
    網紅課稅免予處罰的輔導期到6月30日結束,迄今只剩8天。中區國稅局釋疑,雖然「網紅」在影音平台建立帳號並發布作品,並取得每月20萬元的平台廣告分潤收入,已達到營業稅起徵點,但因該網紅是「受公司指派」製作影片分享公司產品訊息,即俗稱的「小編」,是受僱提供勞務,待將分潤上繳公司後,依規定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去年下半年相繼發布解釋令,就「大網紅」、「小網紅」分別發布作業規範,明訂課稅原則,並考量到規範上路初期,大小網紅對新興交易課稅不熟悉,已訂輔導期到今年6月30日止,在輔導期間內,網紅若主動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補報及補繳過去的營業稅與綜所稅,可依《稅捐稽徵法》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表說明,財政部在去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台取得分潤收入如何課徵營業稅及辦理稅籍登記。

    個人網紅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2025年起銷售貨物為新台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就應依上述作業規範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但有一種情況例外,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推廣行銷自家產品,指派乙員工於影音平台創設頻道帳號,製作上傳產品介紹影片並提供選購連結供觀眾瀏覽訂購,之後乙員工取得平台廣告分潤收入20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雖然該頻道帳號由乙員工創立,但乙員工是受僱甲公司並依該公司指示執行職務,並將分潤收入繳回公司,則該廣告分潤收入屬甲公司銷售勞務取得代價,乙員工無須辦理稅籍登記,應由甲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經濟蓬勃發展,個人藉由影音平台分享創作而增加收入的模式日益增加,相關稅務責任也隨之產生。提醒個人網紅或企業經營者,請儘速自行審視相關網路交易情形,若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請把握6月30日前免罰輔導期限,主動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後續衍生補稅及處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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